导读:一个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合作社”,将内部刻意装潢得和国有银行一模一样,并以高额的贴息款诱惑市民来存款,短短一年多就有近200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近2亿元。南京警方21日向记者披露这一案情,并希望一些尚不知情的受害人尽快与浦口警方联系。2014年5月,浙江杭州人王某经“中间人”介绍,将1200万元公司... |
一个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合作社”,将内部刻意装潢得和国有银行一模一样,并以高额的贴息款诱惑市民来存款,短短一年多就有近200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近2亿元。南京警方21日向记者披露这一案情,并希望一些尚不知情的受害人尽快与浦口警方联系。
2014年5月,浙江杭州人王某经“中间人”介绍,将1200万元公司流动资金存进了位于南京浦口江浦街道的一家名为“南京某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单位。这一“合作社”承诺除给予王某国有银行一样的同期利率外,每周还贴息2%。
然而,在连续获得4个星期的贴息款后,这一“合作社”没再给王某打贴息款。王某从浙江赶到南京浦口与之交涉,结果对方不仅不给贴息款,连1200万元的存款也取不出来。2014年6月,王某向南京浦口警方报案。
南京浦口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个“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是农业信息咨询,与金融类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浦口警方于是对这家“合作社”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浦口警方介绍,这一“合作社”于2013年设立后,就开始揽储,但一直没有什么生意。2014年,开始许诺除银行基准利率外,再给予高额的贴息。在贴息诱惑下,至案发时有近200人将近2亿元存款存入这家“合作社”。其中最多一名私营业主存入近2000万,最少的也有10余万元,受害人多为浙江的一些私营业主。
浦口警方还介绍,这一“专业合作社”在内部进行装修的时候,完全仿造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进行,不仅柜台设计像正规的银行,还有LED显示屏、叫号机等,甚至5个柜面上都安排有穿着貌似银行统一服装的“职员”在办公。不过,5个柜面中,只有1个在办存款业务。一些储户被拉来后,一看眼前的场景,就有了八成的信任度,再加上伪造的文件,打着政府批准融资的特许经营为幌子,就以为是正规的信用合作社。
目前,这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作社”法人刘某及3位“业务经理”已被刑事拘留,一名携款外逃的女高管也在2014年12月31日被南京警方劝返回宁投案自首,另外还有两名刘某聘请的副手在逃。
据刘某交代,他也知道自己开的“经济专业合作社”不能从事存取款和放贷业务,但为了赚钱他还是这样做了。他一边吸收公众的存款,一边用这些钱去放贷、投资,最终因资金链彻底断裂,案情也随之浮出水面。
这一案件中,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尚不知受骗,警方希望曾在这一“合作社”存款的人士尽快与浦口警方联系,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非法吸储要怎么判?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非法吸储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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