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1949北平谈判:周恩来说谈成谈不成,解放军都要渡江

 2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3-12 17:53:51
导读:解密1949北平谈判:周恩来说谈成谈不成,解放军都要渡江周恩来让黄启汉转告李宗仁、白崇禧:谈成,解放军要渡江;谈不成,也要渡江1949年4月1日下午2时许,以张治中为首的南京国民党政府和谈代表团到达北平。同来的除6个代表外,还有代表团秘书长卢郁文,顾问屈武、季俊龙、金山和其他工作人员共20余人。北平...

解密1949北平谈判:周恩来说谈成谈不成,解放军都要渡江
周恩来让黄启汉转告李宗仁、白崇禧:谈成,解放军要渡江;谈不成,也要渡江
1949年4月1日下午2时许,以张治中为首的南京国民党政府和谈代表团到达北平。同来的除6个代表外,还有代表团秘书长卢郁文,顾问屈武、季俊龙、金山和其他工作人员共20余人。北平市副市长徐冰、中共和谈代表团秘书长齐燕铭和第四野战军参谋长刘亚楼等到机场欢迎。国民党立法委员,李宗仁、白崇禧的私人代表黄启汉也到机场迎接并为前来的代表一一介绍。
张治中等到达六国饭店后,刚在房间坐下来,中共中央副主席、和谈代表团首席代表周恩来马上到来,接着其他几位中共代表也都来了。双方代表随即进行初步个别接触,非正式交换意见。晚上,中共代表团设盛宴招待南京国民党代表团全体人员。
宴会后,黄启汉分别到由南京来的各代表房间拜望他们。黄问张治中对和谈带有什么草案或腹案来?张说:“没有,什么都没有。”黄知道他多次去过溪口见蒋介石,不可能不谈到这个问题,只是他不愿讲罢了。张反问黄,中共方面的态度怎么样,有所闻否?黄说:“这方面,毛主席提出的八项条件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张说:“那只是个原则,具体谈起来还有所商酌吧。”黄说:“当然有,但总不会离开那八项的范围。”
4月2日,双方代表继续进行个别交谈。周恩来和张治中谈,叶剑英和黄绍竑谈,林伯渠和章士钊谈,李维汉和邵子力谈,聂荣臻和李蒸谈,林彪和刘斐谈。
晚上,周恩来在六国饭店接见黄启汉,在座的有徐冰、王炳南、齐燕铭等人。周恩来先问黄对南京代表团来和谈有什么看法。黄说,他们既然同意在毛主席提出的八项条件基础上来谈,照理来说,谈起来不应该有很大的困难,困难还是在将来实行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很大阻力。
周恩来很气愤地说:“现在就是他们并没有接受八项原则为基础。根据这两天来和他们6个代表个别交换意见的情况看,除邵力子外,其余几个人都异口同声地说‘惩治战犯’这一条不能接受。这是什么话呢?李宗仁不是公开宣布承认毛主席提出以八项原则为谈判基础的吗?怎么代表团来了,又变了卦呢?”
周恩来继续说:“还有,南京代表团到北平来之前,张治中还到溪口去向蒋介石请示,这就产生另一个问题,你们代表团究竟是代表南京还是代表溪口呢?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和谈怎么进行呢?”周恩来同意黄回南京把这两个问题向李宗仁问个明白,原定于4月5日开始的正式和谈,也决定推迟了。
3日上午,周恩来又在六国饭店单独接见黄启汉,周恩来严正地指出:蒋介石不顾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统一的愿望,不顾中国共产党为防止内战的真诚努力,悍然发动全面内战,给人民带来了重大损失和痛苦。现在经过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的较量,国民党军主力部队已被歼灭殆尽,可以说,内战基本结束,剩下的不过是打扫战场而已。但为了尽快地收拾残局,早日和平解放,改善人民生活,在毛主席提出的八项原则基础上进行和谈,我们还是欢迎的。但南京来的代表团,却想对这八项原则讨价还价,这是我们不能容许的。本来,我们对蒋介石及其死党,就不存在任何幻想,倒是希望那些错跟蒋介石走的人,应该认清形势,猛醒回头了。
接着,周恩来要黄启汉告诉李宗仁、白崇禧,中国人民解放军完全有足够的力量在全国范围扫除和平的一切障碍。李、白不应该再对帝国主义存幻想,不应该再对蒋介石留恋或恐惧,应该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坚决向人民靠拢,也只有这样,才是他们唯一的光明的出路。
周恩来进一步要黄转告李、白几点具体意见:(1)在和谈期间,人民解放军暂不渡过长江,但和谈后,谈成,解放军要渡江,谈不成,也要渡江;(2)白崇禧在武汉指挥的国民党军队,应先撤退到花园(在汉口北)以南一线;(3)希望白在安徽让出安庆;(4)希望李宗仁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要离开南京,能够争取更多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同留在南京更好。考虑到安全,他可以调桂系部队一个师进驻南京保护,万一受到国民党军队攻击,只要守住一天,解放军就可以到来支援了。周恩来语重心长,为李、白指明了方向。
周恩来的话,黄启汉一一记在心头,周恩来又像叶剑英一样地对黄说,欢迎黄站到人民一边来。黄当即向他表示决心,不管李、白走什么道路,他自己一定跟共产党、跟毛主席走。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