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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称拥有“最终解释权”?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3-13 13:48:08
导读:3月15日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列举了“霸王条款”的七种类型,并明确将按合同违法行为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处罚。12日上午,四川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夏冰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霸王条款”七种形式  一说到“霸王条款”,不少人会立马想到“开瓶费”、“...

3月15日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列举了“霸王条款”的七种类型,并明确将按合同违法行为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处罚。12日上午,四川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夏冰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霸王条款”七种形式


  一说到“霸王条款”,不少人会立马想到“开瓶费”、“最低消费”。其实,“霸王条款”远不只这些。《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时,不得作出含有7种内容的规定,即明确了“霸王条款”的七种具体形式。


  “最终解释权由本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对于一些商家在优惠卡、宣传单上打出这样的内容,不少市民可能都已习以为常,并未意识到这也是“霸王条款”!新消法明确了“霸王条款”内容无效,而《处罚办法》则设定了处罚。“将‘霸王条款’细化,并加大惩治力度,可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夏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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