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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分手女子网上埋汰人被告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3-24 17:34:04
导读:不甘心“被分手” 发微博埋汰人 王某与毕某曾系小学同学。2010年6月,王某与毕某偶然重逢,双方产生感情并一起游玩。王某当时为单身,毕某则处于已婚状态。 2012年8月,王某又开始与原告沈某恋爱,便向被告毕某提出分手。毕某以怀孕为由,向王某的父母发短信,希望能够劝说王某回心转意。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

不甘心“被分手” 发微博埋汰人

  王某与毕某曾系小学同学。2010年6月,王某与毕某偶然重逢,双方产生感情并一起游玩。王某当时为单身,毕某则处于已婚状态。

  2012年8月,王某又开始与原告沈某恋爱,便向被告毕某提出分手。毕某以怀孕为由,向王某的父母发短信,希望能够劝说王某回心转意。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几经争执,后逐渐平息了争端。

  2012年10月6日,原告沈某得知新浪微博上有一昵称“支撑世界的力量”的网友留言,内容为:“沈某新结交男友-n**j王某喜新厌旧,抛弃怀孕三月女友,求扩散。”以后该“支撑世界的力量”网友继续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如“n**j福利好,公司招人Mr.wang小三到手,公司旅游俩人公费蜜月。工作混着,私货接着。小妞泡着,生活如此美好”及“n**j王某,15日和怀孕女友开房,给沈某过生日,忙得不亦乐乎呀”及“听说,王认识沈后,很快就把沈弄上床了。这也许是沈信任王的主要原因吧。可怜的女孩,和王上过床的女人很多的,怀孕的、流产的就更不用说了”等留言。

  原告王某知悉上述微博留言后,用自己的网易邮箱以原告沈某的名义给被告毕某发电子邮件,称毕某为“有夫之妇”、“人尽可夫”、“将来如何向孩子解释自己的身世”等,内容充满侮辱嘲讽之意。

  毕某除用电子邮件回复予以反击外,继续在新浪微博上以昵称“支撑世界的力量”发表原告王某抛弃怀孕女友、喜新厌旧、人渣等类似的微博留言,并同时将微博骂战内容转发给其他人。2013年1月以后,被告毕某又以昵称“KillerW”、“夜观星象-中规中矩”、“KillerW-X”在新浪微博上陆续发布“@沈某挺好的女孩,明知道人家有女朋友有小孩,主动投怀送抱滚床单……”等具有侮辱性字眼的留言。

  原告王某和沈某以名誉权受损共同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毕某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及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等。

  【断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二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索赔金额显然已与我国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及人们的通常收入水平相脱节,因数额过高依法不予采纳。

  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侵权后果、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毕某负责删除以“支撑世界的力量”、“KillerW”、“夜观星象-中规中矩”、“KillerW-X”用户名义发表在新浪微博上的所有与原告王某、沈某有关的不当言论。被告毕某应当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向原告王某、沈某公开致歉。被告毕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原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公民名誉。

  被告毕某在公众信息网络上宣扬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二原告人格,行为次数频繁,持续时间较长,侵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双方的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往来中,亦采用侮辱性的语言刺激过被告毕某,对事态的发展扩大化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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