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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中存在“两不便”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21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4-09 16:11:16
导读:自我省法院试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部分基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增反减,个别法院全年受理案件总数不超过个位数。集中管辖的优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经调查分析,“两不便”问题是影响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主要原因。一是试点法院审理不方便。主要表现在:由于试点法院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告办公地点及相关责任...

自我省法院试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部分基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增反减,个别法院全年受理案件总数不超过个位数。集中管辖的优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经调查分析,“两不便”问题是影响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主要原因。一是试点法院审理不方便。主要表现在:由于试点法院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告办公地点及相关责任领导不熟悉,路途相对较远,诉讼成本较高,再加部分被告领导干部对行政集中管辖不理解存在抵触情绪,给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讼协调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二是群众诉讼不方便。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受理案件法院距离较远,不利于方面当事人方面诉讼,如有些群众到管辖法院诉讼坐车就需要1-3小时,往往一个案件审理下来,当事人要多次往返两地,加上区间道路不好,增加了许多潜在的不利因素,当事人对此常有怨言。反映在案件上,表现为咨询立案人次多,真正起诉的案件少。

为此,建议:一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行政庭设立联系点,由专人负责接待当地来访群众、接受法律咨询、初步审查立案材料、送达法律文书以及试点法院与当时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二是建立对接联动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减轻当事人诉累。首先,建立试点法院与被告所在地法院联动机制,保障审判辅助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重点处理好立案初审与立案审查的关系、引导诉讼与释法工作的关系、主审与配合之间的关系,努力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其次,建立试点法院与被告所在地党委、政府的对接机制,突出被告所在地法院的桥梁作用,扩大沟通渠道,避免就案办案,力争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加大对试点法院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宣传力度,增强对非试点法院所在地当事人的引导工作,最大限度降低被告单位抵触情绪,充分发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全力推动试点工作朝着既定方向开展。(淇县法院  李长林)

 

关键词: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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