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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进入“收官” 明确取消“嫖宿幼女罪”等5大罪名

 5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8-25 11: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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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初审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审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二审) 

8月24日下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对前两次审议中“取消嫖宿幼女罪”等立法焦点均作出明确回应,这意味着,该法律案的审议进入“收官”阶段,即将交付表决。

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深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这一罪名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搁置“毒驾”入刑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建议“毒驾”入刑。对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与有关方面研究讨论,各方面一致认为,从严格禁毒、维护公共安全角度考虑,将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惩治是必要的。同时,有关部门、专家提出,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暂时不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不单独设立“袭警罪”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保留“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细化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地方及律师协会提出,本条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和“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建议取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有关“扰乱法庭秩序”的罪状描述是一致的,属于衔接性规定,不宜取消。

草案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必要规范,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巨贪”可终身监禁

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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