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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令(1959-1975) 历来被特赦人员名单

 1526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5-08-25 18:32:23
导读: 历史上的七次特赦:第一次(1959)|第二次(1960)|第三次(1961)|第四次(1963)|第五次(1964)|第六次(1966)|第七次(1975)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1959年12月...

  

历史上的七次特赦:第一次(1959)第二次(1960)第三次(1961)第四次(1963)第五次(1964)第六次(1966)第七次(1975)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17日)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经过十年的英勇奋斗,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我们的祖国欣欣向荣,生产建设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空前巩固和强大。全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极为良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已经获得伟大的成绩。在押各种罪犯中的多数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了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胜利,庆祝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的辉煌成就,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处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五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处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五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七日

●第二次(1960年11月28日)

 

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0年11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0年11月19日 

●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

 

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孙楚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1年12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第四次(1963年4月9日)

 

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3年3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3年3月30日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

 

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4年12月13日)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

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

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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