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沉迷网络网游装备 广东清远最年轻副局长冯清华入狱原因 家庭背景简介

 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新闻  发布时间:2015-08-31 16:25:41
导读: 他自小家境优越,当公务员后购买网游装备“一掷千金”,买个茶饼就花了一万元。 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住建局副局长冯清华,本是一个副科级干部,但他的消费让人瞠目结舌。自小不愁吃穿的他,参加工作后盲目追求“高品质”生活,喝1万元一个的茶饼,去香港一趟花费5万元。 奢侈生活如何维持?收受红包!羊城晚报记者昨天从...

沉迷网络网游装备 广东清远最年轻副局长冯清华入狱原因 家庭背景简介

 

他自小家境优越,当公务员后购买网游装备“一掷千金”,买个茶饼就花了一万元。


  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住建局副局长冯清华,本是一个副科级干部,但他的消费让人瞠目结舌。自小不愁吃穿的他,参加工作后盲目追求“高品质”生活,喝1万元一个的茶饼,去香港一趟花费5万元。


  奢侈生活如何维持?收受红包!羊城晚报记者昨天从清远市纪委获悉,冯清华对所分管的市政工程领域承建商多年来赠送的红包礼金来者不拒,10年收受红包礼金多达46.5万元。


  最年轻“副局长”倒在红包上


  冯清华1977年出生在基层干部家庭,家境殷实。他自小勤奋好学,1998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原清新县城建规划局工作。


  进入职场后,科班出身的冯清华仕途一直很顺利。2002年,年仅25岁的冯清华被提拔为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9月,他从副转正,升任主任。2011年5月,34岁的冯清华成为清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34岁成为副局长,冯清华在当时来说算是最年轻的局领导。


  据清新区住建系统一名员工介绍,冯清华具有一定工作能力,他不喜欢喝酒,喜欢打羽毛球,生活方式比较“健康”。


  冯清华交待,第一笔“红包”是来自曹×。2005春节前,曹×为与冯清华搞好关系,在请冯清华吃饭期间,送上一个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利是”,说是过节慰问金。起初,冯清华也有思想斗争,最后没能禁得住诱惑,收下了这笔钱。


  收下第一笔钱后,冯清华一发不可收拾。随着职位升迁,工作职权范围越来越广,冯清华收受的红包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此后10年,对于分管领域承建商的红包,冯清华一概照收。


  2014年,冯清华因涉嫌收受巨额礼金红包被清新区纪委查处。据查明,从2004年至2014年,在春节、中秋等节点,冯清华长期收受市政工程承建商或供应商送给的红包“利是”贿赂,总额达46.5万元。 编辑:李婷婷


  1


  收到红包用来买网游装备


  冯清华向纪委交待,他收受巨额红包、礼金后,并不是用来买楼买车,而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办案人员在调查中也惊讶地发现,冯清华虽只是一名副科级干部,但他长期过着与其收入不相匹配的“高消费”生活。


  冯清华爱好并沉迷于网络游戏,在购买网游装备上“一掷千金”。2007年春节期间,他收到曹×5000元红包之后,立即将5000元全部购买网络游戏装备。为了追求更好游戏效果,2011年中秋期间,他两次收受曹×红包共15000元后,马上购买了价值共16000元的高配置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冯清华还热衷旅游,喜欢高档旅游线路,在旅游购物时“花钱不眨眼”。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他的旅游消费高达11万元。据冯清华交代,这些旅游花销均来自于受贿款。


  冯清华喜欢喝茶、品茶,在购买茶叶及茶具时很“任性”。2007年中秋,他收到10000元红包,随后他用该笔钱买了一套茶壶和功夫茶茶具;他还花10000元购买一个“大益牌”茶饼。


  扭曲物质观与其家境有关


  纪委办案人员在剖析冯清华案时分析,冯清华收受红包具有一定隐蔽性,主要行贿人相对固定,主要是冯清华分管的市政工程承建商或工程材料供应商,行贿主要是在过年过节以红包、礼金等形式送出。供应商想与冯清华搞好关系,以便在承包相关工程或供应相关材料时获得照应。


  2011年,冯清华升任副局长后,虽然只是一个副科级干部,但权力却很大,负责监管的市政工程也很多,涉及资金较大,在一些市政工程发包、监督上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办案人员说,这些商人长时间得以承建清新相关市政工程,与冯清华的照应分不开。


  办案人员认为,冯清华扭曲的物质观与他的成长背景有关。冯清华从小成长环境较好,优越的环境让他对物质生活十分挑剔,虽然学习成绩不错,也接受过高等教育,但物质观从未改变。参加工作后,冯清华继续过着与其身份极不匹配的高消费生活,最终只能大收红包礼金来支撑其生活开销,最终因受贿罪,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