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南京路边炒饭摊网上蹿红原因 顾客百人致堵塞 特警劝收摊

 2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新闻  发布时间:2015-08-31 17:45:30
导读: 最近,一家南京街头的炒饭摊点突然在网络上火了起来,据称,这家炒饭摊点位于夫子庙附近,从夜里12点营业到次日早晨5点,每天排长队……8月30日零点20分,现代快报记者在现场,亲眼目睹了三四百人聚集等待吃炒饭的阵势,结果巡特警闻讯赶来,由于引发交通拥堵,炒饭摊被劝走了……在城区的某些路口,我们经常可以...


南京路边炒饭摊网上蹿红原因 顾客百人致堵塞 特警劝收摊

 

炒饭摊能否入室经营?


“@南京城管”正式发声


炒饭摊能否入室经营?


一家少见的火爆炒饭摊,已经被不少人称为南京“最牛炒饭”,甚至在网上,有人评价其是“炒饭中的爱马仕”。那么,炒饭为何可能开不下去?原因很简单,这家炒饭摊其实是在占道经营。在此前某微信公众号拍摄的视频中,老板本人也被问到为何要在夜里出摊,他回答:“毕竟要考虑城管方面,夜里出来,对城市环境影响小一点。”不过,这次微信上爆红,带来一系列影响,首先人聚得更多,明显影响到交通,记者发现,民警也是因为这一点才劝其离开。


其次,人聚得多以后,现场嘈杂,引来了很多的居民投诉。据记者从城管部门了解到,30日当天凌晨左右开始,城管热线接到众多投诉,都是关于其喧闹扰民的。


昨天上午,官微“@南京城管”正式发声,表示:“这两天网友们关心质询的炒饭小摊占道现象,我们会通过@南京秦淮城管,会同街道和夫子庙管理局核查事实,并出进一步的管理意见和措施。城管也不乏吃货,但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和顺乎民情民俗之间,我们选择前者,除非法律有所变化。我们的设想是,能否入室经营?”


按照城管的看法,其实这家炒饭摊最好是入室经营,走合法化道路。当晚在现场,也有人提出来,“既然不好再摆摊了,那就干脆租个店面。你生意这么好,到哪里还不是很多人闻风而至?开个店面稳稳当当做生意,岂不是更长久?”甚至有人已经帮老板想好了店名,比如还叫“金口福炒饭”,或者就叫“原夫子庙街头卤汁炒饭”等。


炒饭摊老板显得比较低调,记者30日凌晨在现场采访时,老板也没有介绍自己家的情况,对于自己未来的打算,也没有给出明确说法,似乎还有继续换地方摆摊的想法。昨天下午,快报记者拨打他的手机,却发现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占道,无证,垃圾污水乱倒


8月27日晚上11点多钟,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位于中山南路和升州路交叉路口处的地铁1号线三山街站出口处,这里的人行道上已经摆满了小吃摊位,有些已经摆上了马路。在中华路和升州路的交叉路口、中华路和长乐路的交叉路口,记者也发现了扎堆的小吃摊。记者注意到,一些烧烤摊上烟雾缭绕,一拨客人走后,老板就将剩在桌子上的食物和垃圾丢在地上然后扫到马路上,一些炒菜的摊位,摊主发现泔水桶满了,就直接把水泼在马路上。


“他们收摊的时候,地上全都是垃圾,我们每天早上都要提前一个小时上班来清理垃圾。”一名65岁的环卫工人说,因为垃圾的问题,他们经常和摊贩发生争执。


城管回应:将会对这些情况进行核实


现代快报记者将探访的情况向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反映。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向领导汇报,也会对夜间占道经营的情况进行核实。


为了苦生活费;没法办证


在这里摆摊是否经过允许的呢?一位摊主告诉记者,这里是不能摆摊的,属于占道经营。“我们没有工作,想在这个城市里生活,没办法只能出来摆摊。”这位摊主说,他们经营一个晚上,挣钱并不多,只能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熬一晚上,很辛苦的。”摆摊没有得到许可,工商、卫生等方面的证件就更不用说。“说实话,我们也没办法办证,不符合条件。”


专家说法


法律和民意,应考虑如何兼顾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学院副教授邱建新表示,一家炒饭能如此火爆,其实是获得了市民认同,在法律和民意之间,应考虑如何来兼顾。从摆摊来说,其地点在城市主干道,必然带来拥堵和污染等问题,还关系到卫生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经营者要摆脱流动摊贩的窘境,应该去寻找店面、场所来维持经营。另外,政府部门也应该合理引导,比如在周边看有没有合适的场所,通过与街道、社区协商的方式,以市场议价形式来提供经营场所,从而满足大众的消费需求。


江苏正在立法规范夜间餐饮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于学荣表示,马路边餐饮虽然受到市民追捧,但这些小吃中,占道经营、卫生堪忧,无证经营现象也比比皆是,他建议相关部门要整顿规范。目前夜市主要还是缺少一个合理的总体规划。江苏省正在制定“小食品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准备对夜间餐饮引导实施集中供应,该办法通过后,会在各个区划出区域,给这些小吃摊主经营,而其基本信息会公示,这样事后追究责任和处理也比较容易。


第1页 第2页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