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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全国最大老鼠仓案缓刑改为3年徒刑 为什么改判 最高法改判的理由

 13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12 10:06:01
导读: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再审的“全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至此,这桩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一案情简介“老鼠仓”通俗地说就是证券从业...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再审的“全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至此,这桩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简介

“老鼠仓”通俗地说就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投资者的钱,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或亲属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2013年,马乐炮制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曾轰动一时。

今年33岁的马乐从清华大学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工作,自2011年3月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他将这只基金业绩从原来排名垫底的位置提升至前三分之一左右,成功实现“逆袭”。正是基于此,掌舵百亿资金的马乐在业界成为颇受瞩目的人物。

马乐在接受讯问时供称:“我利用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买入,基金账户再买;先于基金账户卖出,基金账户再卖,使控制的账户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据查,该三个证券账户开户人为马乐妻子的亲戚或同学,但账户均由马乐操作,密码也由他掌管。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马乐从任职基金经理开始到案发,26个月时间内一直在从事“老鼠仓”交易。

宣判后最高检抗诉

该案的经历可谓一波三折,曾引起检察机关多次抗诉。

一审宣判后,2014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此后,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7月,最高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昨日,最高法院对此案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昨日,据马乐辩护人介绍,由于是再审判决,后续他们应该不会再采取法律方面的行动。

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就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即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具体处罚,应看符合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分别情况依法判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意见

最高法合议庭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首先,《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将该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说明两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基本相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刑,适用其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也应适用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其次,该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了追诉的不同情节标准,也表明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被追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犯,立法要明确其情节犯属性,就必须借助“情节严重”的表述,以避免“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入罪。至于达到“情节严重”以上情形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处理,既要参照第一款中“情节严重”的处理,也要参照第一款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理。

再次,该条款援引法定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条文字表述重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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