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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一储户存款60万 被人用假身份证分四笔取走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方圆网  发布时间:2016-03-11 10:40:45
导读:方圆网讯 男子在银行存了60万元。一不明身份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在该银行办借记卡,同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捆绑等服务,将受害人银行卡上的60万元分4笔转入新办理的借记卡上,之后迅速转出60万元钱。法院最终判银行承担责任。3月10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高院通报多起涉民生维权案件...

方圆网讯 男子在银行存了60万元。一不明身份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在该银行办借记卡,同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捆绑等服务,将受害人银行卡上的60万元分4笔转入新办理的借记卡上,之后迅速转出60万元钱。法院最终判银行承担责任。3月10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高院通报多起涉民生维权案件,希望能为涉案单位和群众提供警示和帮助。

案例员工将客户靓号过户给自己,法院判返还

家住南阳的小王,是1*80377号段某号码机主,因该号中数字7重复次数较多,已成为“靓号”,受人关注。2014年3月,该号码所属运营商后台工作人员周某,私自申请将该号码销号,并于同日过户给周某本人。小王发现该号码被过户后,立即投诉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2014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做出认定:员工周某应承担责任。但就如何恢复号码双方协商未果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商退还其号码。诉讼过程中,运营商主动将涉案号码办理至小王名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释法】南阳中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对此解释说,电信运营商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未经机主本人同意,将号码过户给他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用假身份证开户转款,银行赔受害人损失

因生意需要,邓州市的金某于2012年1月,在邓州市一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一张,存入60万元,并开通了电话银行及短信提示服务。2012年4月的一天,因误信诈骗信息,金某泄露了身份证号码和该借记卡卡号及存款金额。第二天一不明身份的人,持伪造的金某居民身份证在该银行渭南某支行办理借记卡,同时也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捆绑等服务,将金某银行卡上的60万元分4笔转入新办理的借记卡上,之后再次迅速转出。

该伪造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时间、有效期等信息与金某的真实身份证均不符,且发证公安局与金某居住地公安局明显不一致。金某收到转款信息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金某遂起诉两家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渭南某支行赔偿金某本金60万元,邓州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释法】南阳中院民三庭法官孙小刚对此解释说,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银行应充分利用联网核查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此外,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本案中渭南某支行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同时在未核实需要关联的银行卡的情况下,由柜员作业将两个账户进行关联,导致金某账户资金被转走,银行对该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案例超市售过期食用油,市民索十倍赔偿

2015年6月,家住南阳的杜某在某超市花496元购买了8桶食用油,回家后发现食用油已超过保质期。双方对赔偿协商不成后,杜某于去年11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10倍购物款。经法庭审理查明,超市出售给杜某的食用油均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赔偿杜某4500元。

【释法】南阳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屈云华解释:根据2015年4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结合本案,超市明知食用油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然上架销售,依法应当按照价款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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