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河南女模特朱铭坤实名举报苏州准警官王国栋重婚,警方调查属实。重婚罪构成条件 重婚罪判几年 网传“河南一模特实名举报江苏苏州市公安局准警官王国栋重婚” 4月5日,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称,“河南周口一模特实名举报江苏苏州市公安局准警官王国栋”。随... |
河南女模特朱铭坤实名举报苏州准警官王国栋重婚,警方调查属实。重婚罪构成条件 重婚罪判几年
网传“河南一模特实名举报江苏苏州市公安局准警官王国栋重婚”
4月5日,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称,“河南周口一模特实名举报江苏苏州市公安局准警官王国栋”。随后,法晚记者联系到举报人朱铭坤。经了解,朱铭坤是河南周口人,曾经于2008年在洛阳参加过河南省模特大赛并获得二等奖,目前经营服装生意。
朱铭坤向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介绍称:“我和王国栋在2012年农历正月初五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河南周口项城王国栋家中举行婚礼,在莲花酒楼待客,当时在一起吃饭的有双方父母,王国栋亲属,还有俺两个嫂子。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我听人说王国栋已经有妻子了,并且在2012年8月份就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6年正月二十六日,“我请了律师和我一起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调查,发现确有此事,王国栋正处于结婚状态。至此,我才知道,王国栋欺骗媒人,欺骗我,在已经与他人办理结婚证并且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我举行婚礼,并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居住,他已构成重婚罪。我希望能够严肃处理王国栋,开除党籍,王国栋作为一名党员,知法犯法,玩弄女性,希望王国栋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还我公道!”同时,朱铭坤还向法晚记者表示王国栋已于2015年转业分配到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待岗。
4月6日,法晚记者联系到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人事部门,其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人(王国栋):王国栋于去年转业分配至苏州市公安局,目前其岗位待分配。
4月8日,朱铭坤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报案。
今日上午,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纪委获悉,“4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纪委已经受理此案,也对举报人做了笔录,目前正在对王国栋涉嫌重婚一案进行调查。”同时,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侦部门还向举报人朱铭坤出具了《苏直公(刑)受案字【2016】01号》受案回执,此案已进入侦查程序。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重婚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重婚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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