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河北一名副县长在当地一家中学食堂为其子举行婚礼,引发关注。对于此,副县长霍孟超回应:学校系私立就是我家办的。官员办婚丧事有何规定?4月24日,平乡县育英中学正门仍贴有霍家婚礼留下的双“囍”以及门前石狮上也系有相应的红色绸带。 澎湃新闻记者冀少鹏图 多名当地消息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这名副县长是... |
近日,河北一名副县长在当地一家中学食堂为其子举行婚礼,引发关注。对于此,副县长霍孟超回应:学校系私立就是我家办的。官员办婚丧事有何规定?
4月24日,平乡县育英中学正门仍贴有霍家婚礼留下的双“囍”以及门前石狮上也系有相应的红色绸带。 澎湃新闻记者冀少鹏图
多名当地消息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这名副县长是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副县长霍孟超,4月17日(周日)上午,他在平乡县育英中学学校食堂,为其长子操办婚礼。
霍孟超4月25日就此向澎湃新闻回应称,婚礼举办前已经向邢台市纪委报备“在家举办婚礼”,而该私立中学由其家庭举办,所以“中学食堂就是家”。
邢台市纪委宣传部工作人员亦向澎湃新闻证实,霍孟超“在家”“为长子操办婚礼”已在市纪委报备,“目前没有接到有公务人员参加霍县长家婚礼的举报,我们认为一切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
一名平乡县政府部门负责人4月25日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承认出席了此次婚礼,还给了200元礼金。而河北省以及邢台市此前均已明令:禁止领导干部邀请非近亲属出席婚礼。
对此,霍孟超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婚礼是“严格按照规定举办的”,而参加婚礼的人员也“都是双方的亲属”,并没有政府官员参加。
婚礼在中学食堂举办
4月24日中午12时许,平乡县育英中学正门仍贴有双“囍”以及“吉星高照”字样,并悬挂了一对红色灯笼,而门前石狮上也系有相应的红色绸带。
“4月17日婚礼当天,气氛很热闹。”出席婚礼的一名育英中学朱姓教师向澎湃新闻称。
上述说法也得到了承办此次婚礼的平乡县日新婚礼艺术机构负责人的证实。
据该负责人4月24日介绍,“这次举办婚礼的是霍(孟超)(副)县长的大儿子,我们是前一天下午到学校进行的场地布置,酒席是学校食堂自己的厨师做的。这个婚礼我们只是负责现场布置和录像,看在霍县长面子上我们收了8000多,平时都是一万元以上的价格。”
该负责人声称,霍县长家两个儿子的婚礼都是由其承办,霍家次子于去年十一月初二(阴历)结婚,也是在育英中学食堂举办。
“当时(4月17日)去的都是老朋友了,政府部门的不少,(自己)还给了200(元)礼金。”一名平乡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包括自己在内的当地多名官员出席了婚礼,甚至还提到随礼的情况。
当事人霍孟超现年51岁,无党派人士,曾于2008年被评为邢台“二十佳党外干部”。
据《邢台日报》报道称,霍孟超当时获评“二十佳党外干部”的理由是:“该同志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加快全县发展、服务大局的新路子。分别筹资1亿元、6000万元筹建平安广场和平安公园;筹资4800万元,新修农村公路275公里;带领有关部门积极争取,9000亩国家级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户平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1500万元。”
邢台纪委:婚礼此前报备“在家举办”
4月25日,澎湃新闻记者就霍孟超儿子婚礼一事询问平乡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于京礼。
于京礼回应称,“副县长霍孟超曾与其提到过孩子办婚礼的事,但是按照规定,副县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嫁娶要直接上报到邢台市纪委,县纪委只是帮助霍孟超介绍了市纪委的渠道,具体报备内容不清楚。”
邢台市纪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表示,“经过业务部门查询,平乡县副县长霍孟超为长子操办婚礼已在市纪委报备,报备情况为‘4月17日,在家举办婚礼,婚车6辆,参加人员一栏没有填写’。”
“目前没有接到有公务人员参加霍县长家婚礼的举报,我们认为一切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上述工作人员说。
然而,上述“平乡县日新婚礼艺术机构”负责人却回忆称,婚礼现场“一共40多桌,300多人,安排了8辆婚车,头车为宾利”。
针对邢台市纪委方面提供的婚礼报备情况与他人反馈婚礼现场情况存在出入,霍孟超向澎湃新闻反复强调称:“此次婚礼是严格按照规定举办,经由县纪委报到市纪委。”
不过霍孟超并没有否认婚礼是在中学食堂举办的,他说,婚礼举办场所是在家里,学校是他家自己的私立学校,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办学了,“参加人员都是双方的亲属,共计12桌。”
霍孟超也承认,去年二儿子结婚也是在学校食堂办的婚宴,但已经按照组织程序在市纪委报备,都是双方亲属参加。
公开资料显示,位于邢台平乡县城北端的育英中学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完全中学。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平乡县育英中学1995年6月由赵玉春创办,2008年4月,赵玉春又创办了邢台平乡育英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6月,赵玉春再投资100万元开办平乡育英职业培训学校,先后为本地和京、津等大中小企业培训家政、焊接、乐器制作等专业技术人才600名。
两名平乡县政府内部知情人士透露,霍孟超与目前担任育英中学校长的赵玉春系夫妻关系。
邢台市教育局中小学后勤服务指导中心李姓工作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私立学校食堂承办宴会没有严格的规定。
河北、邢台明令禁止领导干部邀非近亲属出席婚礼
早在2002年5月16日,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为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和借机敛财,促进廉洁自律,就出台了《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事宜,除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外,一律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嫁事要在举行婚礼前至少一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口头报告。婚礼结束后15天内,再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此外,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不准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及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2015年5月12日,邢台市纪委、市监察局也曾下发《关于重申严禁婚庆等事宜大操大办的通知》,其中对副县级(含)以上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做了严格规定。
该通知要求,“副县级(含)以上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的,须在婚事7日前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市纪委。报告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操办婚事的时间、地点、动用车辆数量和属性以及宴请范围等情况。”
除了同样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本人近亲属外的其他人员发请柬、下通知,上述通知还强调,“婚庆宴请桌数一般不超过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桌数一般不超过20桌。如亲属较多,可分别增5—10桌。”
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为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和借机敛财,促进廉洁自律,用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和引导全社会文明、节俭婚丧习俗的形成,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除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外,一律实行报告制度。
办理婚嫁事要在举行婚礼前至少一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口头报告。婚礼结束后15天内,再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办理丧葬事要在葬礼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不准通知下述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接受其赠送的现金、物品: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及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一律不准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现金、物品。
第四条 结婚禁止使用公车。范围包括:本单位及其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车;外地公车;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也包括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及私营企业主的车辆等。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将单位公车提供给任何个人结婚使用。
结婚租借车辆不得超过6辆。
第五条 办理丧葬事使用公车不得超过3辆。
第六条 订婚、结婚仪式和葬礼要文明、健康,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纪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的党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钱物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婚使用公车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车辆使用费。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本单位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由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批准借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交纳与借用者同等数额的车辆使用费,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婚事租借车辆超过6辆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丧葬事宜使用公车超过3辆,超过部分由丧主家属按每辆车300元的标准退赔车辆使用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婚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婚丧事大操大办问题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属地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上级机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查处婚丧事大操大办没收的现金物品,当事人退赔的车辆使用费,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本规定精神,搞好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对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问题的举报。
四、其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各社区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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