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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伪造裁定书帮叔叔躲债 伪造者一人行政记过一人无事 县委:因他不是党员 我们无权过问

 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9-30 10:14:40
导读:近日,有网友反映,神木县继业路社区党支部书记李强串通其侄女——神木县法院书记员李秀芳伪造裁定书,查封了李强名下两套房产,目的在于不让真正的债主保全李强房产。 华商报记者调查得知,李强与李秀芳确为叔侄关系,李秀芳伙同同事马安军,先后两次伪造裁定书,以其公公刘某的名义分别查封和解封了李强名下的两套房产。...

近日,有网友反映,神木县继业路社区党支部书记李强串通其侄女——神木县法院书记员李秀芳伪造裁定书,查封了李强名下两套房产,目的在于不让真正的债主保全李强房产。

  华商报记者调查得知,李强与李秀芳确为叔侄关系,李秀芳伙同同事马安军,先后两次伪造裁定书,以其公公刘某的名义分别查封和解封了李强名下的两套房产。对此,神木县法院经调查认定李秀芳的行为“属于伪造诉讼文书”,但仅对其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

法院书记员伪造裁定书帮叔叔躲债 伪造者一人行政记过一人无事 县委:因他不是党员 无权过问

 

  举报人:

  叔侄伙同伪造假裁定

  9月20日,网友“麻毛雄”发帖称,举报人李宝明与神木县继业路社区党支部书记李强有两百万元的债务,2015年,李宝明将李强起诉到法院,在申请保全李强名下财产时,发现李强名下两套房产已经被他人查封保全。经过调查,李宝明发现,查封李强名下的裁定文书“(2013)神民初字第05667案”,实为刘某诉云某、贺某借贷案,与李强没有任何关系。随后李宝明得知,出具此裁定文书的神木县法院书记员李秀芳为李强的亲侄女,而05667号案件中的刘某为李秀芳的公公。得知上述情况,李宝明怀疑李强为了不让他查封保全名下房屋,故意让李秀芳伪造裁定书。2016年7月,李宝明分别向神木县法院和神木县纪委信访室举报此事。

  处理:

  伪造者一人记过一人无事

  2016年8月25日,神木纪委信访室向神木县法院发文,要求对李宝明反映李秀芳的问题进行调查。9月2日,神木县法院对纪委信访室做出调查回复,并作出处理决定。

  神木县法院的调查显示:2013年10月,时任神木县法院锦界法庭书记员的李秀芳,将其公公刘某的七件民间借贷案件拿到锦界法庭起诉。然而这批案件在没有正式立案登记的情况下,书记员就送达了传票。其中六件案子顺利结案(其中包括(2013)神民初字第05667案),第七件案为李秀芳公公诉讼李秀芳叔叔李强的借贷案至今未结案。2014年3月24日,李秀芳私自制作了(2013)神民初字第05667-1号裁定书并于当日向神木县房管所送达,将李强两套房产查封。2015年9月29日,已经调任神木县法院的李秀芳锦界法庭书记员马安军,又伪造了(2013)神民初字第05667-2号裁定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神木县房管局送达,将李强两套房产解封。经调查,案件号“(2013)神民初字第05667案”,实为刘某诉云某、贺某借贷案,与李强无关。

  神木法院在处理决定中称:李秀芳行为违法了办案纪律,属于伪造诉讼文书的行为,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李秀芳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理决定中并未提及马安军。

  当事人:

  伪造裁定书是为了省事

  9月26日,华商报记者分别采访了李秀芳、李强、马安军三名当事人。

  李秀芳承认自己伪造裁定书一事,但否认举报人所称是与李强串通。“我叔叔欠了我公公几十万一直不还,对此我也很为难,伪造裁定书就是为了省时省事,如果按规定申请查封,需要很多手续很麻烦。”李秀芳说“那时(2014年)我们那(锦界法庭)十分混乱,这种事情比较常见,当时也没有在意。”李秀芳称,她现在意识到了伪造裁定书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李强表示,自己不知道查封房产的裁定书是伪造的。对李秀芳的行为并不知情。

  “开第二份裁定书时,李秀芳已经调回神木,所以找到我帮忙。”对于更多细节,马安军并不愿意多说。帮李秀芳伪造第二份裁定书的马安军由于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目前仍然在正常工作。

  神木县纪委:

  伪造者不是党员无权过问

  虽然神木县法院认定了李秀芳行为“属于伪造诉讼文书”,但仅对李秀芳进行记过,甚至未对参与伪造的马安军进行处罚。


  神木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崔建国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一再重申,法院公布的处理决定就是最终结论。对于华商报记者提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等问题,崔建国仍坚持法院处理得当,不认定李秀芳违法。对此,神木县纪委27日回复,由于李强是领导干部,他们将对李强展开调查,看其是否参与了伪造裁定书,但李秀芳不是党员,他们无权再过问。神木县纪委副书记李振刚称:“神木法院既然认定了李秀芳行为属于伪造诉讼文书,就应该自己处理,与纪委无关。”

  律师:

  仅行政记过有包庇之嫌

  对此,榆林法律界一人士表示,如果能确定李秀芳伪造裁定书的事实,那么就不仅是违规违纪,而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适用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神木县法院和神木县纪委都有义务将此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神木县法院仅对李秀芳行政记过处分显然有包庇之嫌。

 

关键词:法院书记员伪造裁定书帮叔叔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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