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昨日(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昨日(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追责过轻
据新华社报道,内蒙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其中,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之外,其他26人均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呼格的父母在得知这一结果后,表示不能接受。同时,也引发网民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
这样的追责结果 有比没有更残忍
呼格的父母一直在家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这是一份试行稿,是2014年7月1日公布的。在这份试行稿的重要部分,呼格父母都做了标记。比如,错案追责的原则“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这些人员都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呼格的父母也都做了标记。比如第十五条,责任人员要依据他们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说:“不是说想让每一个人都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冯志明,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案子,是一系列(人)造成的。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说:“这个处分依据的什么?当年立功的,现在取消了没有?他们没有说清楚。降职、免职是最轻的了,不可能说只给个警告处分。”
法律界人士表示,呼格案追责工作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错必纠方面取得的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调查过程和具体追责依据并没有进行公开说明。
如呼格父母所言——“这样的追责结果,有比没有更残忍。”
呼格吉勒图
呼格案始末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09”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由于水土流失等多种原因,呼格吉勒图原来的坟地遭到严重破坏。呼格冤案平反后,家人一直在寻找新墓地给呼格迁入新坟。经过各方努力,昨日呼格吉勒图的骨灰终于迁入距离呼和浩特市区30公里外的新墓地。
呼格案追责结果
记者3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追责结果具体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追问
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后,引发网民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呼格案有关责任人被追责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不过,在追责过程中,应加强处理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让不断完善的追责制度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
1追责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追责公告能否更详细?
追责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
记者梳理发现,追责结果中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分获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四类处分。不少网友认为,此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对处理依据和具体标准,有关部门并未具体交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目前公布的追责结果缺乏必要的说明。
记者2月1日联系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的处理依据、处理标准等问题进行采访,但其表示“我们不接受采访”,并指出:“追责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另外,厅级干部和呼和浩特市的处级干部都是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呼和浩特市纪委处理的。”
2责权统一,到底该追谁的责?
为何一些相关部门未见追责
不少网友提出,为何在案件合议中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权力的书记员也被追责,而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却未见追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书记员如果对案件未能完整真实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呼格案书记员为何被追责,目前并未予以公布。
王锡锌表示,追责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应、权责平衡,即有权必有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系统追责是对在检察环节负有责任的7名责任人,按照干部管辖的原则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和浩特市纪委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依纪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调离到其他单位,是由其现在所属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则由相应的机关党组作出。
3追责应该如何追?
不应为了平息舆论去“走过场”
潘强告诉记者,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中,以前最高检、最高法对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而这往往造成基层在执行中“走样”。随着冤假错案的平反,司法人员被追责也亟须进一步规范,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透明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追责的27人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系统都有涉及,这暴露出公检法系统相互制约的机制失效。完善追责制度,核心在于对冤案错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时进行修补改进,避免冤案错案的悲剧重演。汪玉凯认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义,追责不是为了平息舆论去“走过场”,相关部门应不回避争议。
>>评论
正义已迟到 追责岂可“轻描淡写”
“如此追责比没有更残忍”
尽管对呼格案追责体现了法的进步,但27名责任人只是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这样的“问责”多少有些出人意料,无论是对于当事家庭还是对于社会正义,难免构成“二次伤害”。
相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如何让这起错案的调查与追责更合乎程序正义,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被赋予了特别的意义。可是,且不说该案追责结果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而且公告过于简单、处分“轻描淡写”,如此避重就轻,显然与当初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表态相差千里,也诚如呼格父母所言——“这样的追责结果,有比没有更残忍。”
回到呼格案上,仅凭死者指甲缝里的血型与呼格吉勒图一致,就认定他是凶手,从死者体内提取的体液莫名其妙丢失,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就在案发61天后匆匆将其枪决……很显然,呼格案是一起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违反法定证据判决死刑的冤案,而且人为“痕迹”非常明显。和当年错判一个18岁的孩子死刑相比,如今给予相关责任人只是“罚酒三杯”的党纪、政纪处分,这不仅无关痛痒,而且也根本起不到“惩前毖后”的威慑作用,显然无法让人“心服口服”,更别谈具有“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普遍警示意义了。我们要问:这样的问责,到底是执纪执法上的亮剑,还是“官官相护”在玩障眼法?
恰如当时相关部门表示,无论呼格案涉案人员现身居何职、是否离退休,都将依法按照程序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会依法严厉追究。唯有严厉追责常态化,并让执法者心存忌惮,方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这必须成为将呼格案办成铁案的一条基本“底线”。于此而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呼格案的严厉追责,就是一个立木取信的好机会。这不仅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一个都不少”地予以严惩,而且对追责缘由和结果都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正义已然迟到,追责岂能轻描淡写?呼格案追责能否“全面从严”、公开透明进行到底,考验着推进办案“终身责任制”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决心,人们拭目以待。
莫成法不责众的样本
呼格冤案公众舆论高度关切,冤案平反之后的追责程序,大家同样跟呼格父母一样翘首以待,一年多后等来这样的追责结果,不用说呼格家人会感到失望、不满乃至“气得发抖”,就是广大围观者想必心里也会感到不是滋味,“大面积”的责任追究看似一个都不少,千篇一律的记过、警告处分,却只给人敷衍应付的感觉,甚至显露出“法不责众”的意味。
作为一起影响力极大的公共事件,呼格案平反后的责任追究,不仅是还冤死的呼格一个公道,给呼格家人一个交代,而且更是为了给整个司法界以应有的教育和警示,让依法办理案件、杜绝徇私枉法成为铁纪律、硬约束,进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底线得到坚守。因而,厘清责任、分清主次、罚当其责显然是必须坚持的追责原则和前提,可追责结果却显示27人责任相当,有何说服力可言?
诚然,关注、追问呼格案追责程序,大家未必一定希望看到“杀人偿命”的结果,或者非得将某个或某几个办案人员送进大牢才解气,但无论是呼格家人还是一众看客无疑都希望知道,被追责者各自的违规违法情节和追责依据,合规性、合理性如何。然而,官方公布的结果只是罗列了一个追责名单和处分结果,再无更翔实的细节公开,欠缺起码的透明度,也就难免让人感到疑惑。
正如呼格家人及一些网民诘问,主办呼格案件、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到底是否涉及呼格冤案?曾经对该案作出“特别指示”的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以及当年的刑讯逼供者怎么跟其他办案人员一样是记过、警告?如此“一视同仁”的追责,恐怕不少被追责人员心里都会犯嘀咕、感到“冤屈”,人们更担心的是这种浮皮潦草的追责,非但难以唤起司法人员对法律公正和公民权益的应有敬畏,还可能适得其反。那呼格案平反的正效应岂不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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