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潜逃的犯人都将一一伏法。3月1日,井陉县公安局对外发布,该局近日成功破获十二年前发生的一起抢劫杀人命案积案,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而破案的线索竟源于犯罪嫌疑人酒后吐真言:我曾在多年之前杀死一个女出租车司机,把尸体扔在山沟,然后把出租车卖了…… 2016年12月30日... |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潜逃的犯人都将一一伏法。3月1日,井陉县公安局对外发布,该局近日成功破获十二年前发生的一起抢劫杀人命案积案,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而破案的线索竟源于犯罪嫌疑人酒后吐真言:我曾在多年之前杀死一个女出租车司机,把尸体扔在山沟,然后把出租车卖了……
2016年12月30日,井陉县公安局秀林刑警队获得一条信息,辖区秀林镇铺上村杜某在一次酒后吹嘘:曾在多年之前杀死罗庄村一个女出租车司机,把尸体扔在一个山沟,然后把出租车卖给他的一个叫程某的亲戚。
男子酒后吹牛 曝出12年前抢劫杀人案目前和同伙都被抓获
刑警队队长武臻军抓住这一线索,对辖区十几年前办理的未破案件进行梳理,副队长许志宏是从微水刑警队调来,他回忆十几年前该队曾有女出租司机失踪未破案件。
随后,微水刑警队调查发现,2004年8月3日,曾接到微水镇东水村王某报案称,其妻子康某是出租车司机,在县城出车后未归,人车失踪,多方寻找未果。2007年4月2日,接群众举报,在天长镇郝家窑村绵右渠埂北侧发现一堆白骨,还有一些遗留物品,经鉴定,确定死者就是失踪的出租车女司机康某。民警确认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元旦期间,井陉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昼夜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摸排了解到,杜某,男,41岁,脾气暴躁,经常酗酒,深居简出,一般晚上回家。程某,男,45岁,家住山西省阳泉市。1月2日下午,一路民警冒着零下十几摄氏度的严寒,在杜某家附近布控蹲守。直到当日23时许,才发现杜某回家,为防止抓捕发生意外,民警一直蹲守到3日凌晨,当其家人出来上厕所时,民警迅速进入杜某的住处,一举将其控制。根据杜某的供述,1月4日凌晨,民警又将同案犯郝某(男,49岁,井陉县郝西河村人)抓获。另一路民警则奔赴山西阳泉,1月4日中午将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杜某交代了当年抢劫杀人犯罪的全过程。
杜某称,十多年前,他与人合伙做生意赔了钱,欠下8万多元债务。就萌生了抢辆出租车卖掉还债的念头。找到亲戚郝某说:“想弄辆车挣点钱花花。”两人商定后,到县城微水转悠寻找作案目标。杜某买了一条缝纫机皮带作为作案工具,然后,二人发现福源商场外停有许多等活儿的出租车,二人以租车为由向一女司机索要了名片。
两人在城外用公用电话拨打了女司机的手机,谎称要到天长镇单家村,将女司机骗至城外。当车沿307国道行至郝家窑村偏僻处,杜某对女司机说:“给点钱!”然而女司机直言:“没钱。”随即又打开车门边下车边喊:“抢劫啦,救命!”怕人听见,杜某用皮带从后面套住女子的脖子,直至勒死。随后,两人把尸体抬下车,捡了些玉米秸把尸体掩盖。杜某开上这辆车拉着郝某沿307国道往山西阳泉走。两人将该车司机的行车本、驾驶证、手机扔出车外。
至山西旧关时,两人摘下车牌扔掉又继续前行。杜某给阳泉的亲戚程某打电话,说弄了一辆车让其帮忙变卖。次日,杜某和郝某返回井陉后,才知道他和郝某杀死的女司机是本县罗庄村的。
凶手杜某对民警说:“自从与郝某将出租车女司机杀死并抢走车之后,多年来一直特别焦虑,经常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从你们将我抓起来那一刻,突然觉得心里坦然了”。
目前,犯罪嫌疑人杜某、郝某、程某已被依法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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