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周某不是首次投保系争保险,工作人员也已告知其阅读免责条款,对于周某来说对系争条款不存在理解困难,应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法院认为系争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 周某驾驶车辆倒车进车位时不幸与妻子的车擦碰,产生修车费用1万多元。然而周某车辆投保的SX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 |
周某不是首次投保系争保险,工作人员也已告知其阅读免责条款,对于周某来说对系争条款不存在理解困难,应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法院认为系争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
周某驾驶车辆倒车进车位时不幸与妻子的车擦碰,产生修车费用1万多元。然而周某车辆投保的SX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被撞车辆全部损失中的2000元。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闵行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系争条款拒赔。
【案情回放】
去年6月中旬一天凌晨,周某在小区倒车入车位时,与旁边车辆擦碰,被撞车辆车主系周某的妻子。经周某车辆投保的SX保险公司定损后确定被撞车辆修理费为1.1万元。保险公司仅赔付2000元,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一款为由拒付剩余9000元。
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只字未提“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事故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表示,被撞车辆的车主是周某的妻子,故依据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家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闵行区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院确认被撞车辆已获得的2000元理赔款系交强险项下。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请。
【以案说法】
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答:首先需分析系争条款是否有效。该条免除了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理赔责任,系典型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保单正面重要提示一栏提示被保险人阅读,并对该条加黑加粗,可视为其完成提示义务。关于明确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应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周某不是首次投保系争保险,工作人员也已告知其阅读免责条款,对于周某来说对系争条款不存在理解困难,应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法院认为系争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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