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辽宁32岁女子在泰国悬崖自拍 不慎跌落悬崖坠入大海溺亡 死者照片曝光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17-07-29 8:41:18
导读: 据泰国当地警方透露,一名中国游客在泰国南部普吉岛卡马拉海湾一处悬崖拍照留影时,不慎从悬崖上跌入大海溺亡,这名女游客来自辽宁,32岁。 辽宁女游客 普吉岛悬崖自拍跌落大海溺亡 据泰媒报道,7月27日11:00左右,1名中国女游客与同伴在泰国普吉卡图县卡马拉镇一豪华别墅的临海崖壁边自拍时,不慎坠入海中...

  据泰国当地警方透露,一名中国游客在泰国南部普吉岛卡马拉海湾一处悬崖拍照留影时,不慎从悬崖上跌入大海溺亡,这名女游客来自辽宁,32岁。

 辽宁女游客

  普吉岛悬崖自拍跌落大海溺亡

  据泰媒报道,7月27日11:00左右,1名中国女游客与同伴在泰国普吉卡图县卡马拉镇一豪华别墅的临海崖壁边自拍时,不慎坠入海中溺水身亡。最终救生员骑摩托艇在离海岸100米处海域找到该女游客遗体并运送回岸。

  据警方初步了解得知,事发地为陡峭崖壁,高10余米,站在岩石上可以看到卡马拉湾美景,该女游客32岁,中国辽宁籍,身体有多处瘀伤,之后该游客遗体被运往普吉芭东医院。

  死者的男性朋友明显受到惊吓,据该男性朋友透露,事发前,一行15人来到事发别墅入住,用完早餐之后,自己和死者及另外3人同伴一起邀约到岩壁附近拍照,正拍照时,死者脚下滑了一下,不慎从悬崖上摔下岩壁后坠海,当时海浪很大,同伴们立即向工作人员求助,但已经来不及了,最后搜救人员找到该女游客后,女游客已死亡。

  据了解,该团游客是7月25日到普吉游客,死者是7月26日才前往普吉会合,原计划打算7月28日回国,没想到却发生意外。目前,警方还在做进一步调查中。

  网友评论

  慎言斋123:大多数不幸的发生都是由自己造成的。无知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无畏!

  陶航明:用生命自拍

  baggio25465:no zuo no die

  思哆普雅Mika:理解不了去悬崖边拍照

  山区孩子吖:活着不好吗?落叶都不能归根了。

  大漠孤鹰mm:唉,世界这么大,你怎么就走那么小的地方拍照呢

  全球“自拍死”人数持续上升

  自拍俨然成了社交互动标配,甚至有人说“自拍是种病”,但当自拍死变成一种新的死亡方式出现时,不得不让人感到担忧。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最新的研究报告显示,截至去年8月,全球自拍致死案例达127例。

  据悉,“自拍死”最常见的死因是从高处摔下,其次是溺毙。自拍致死受害者中,平均年龄为21岁,75%死者为男性。

  近些年,像这样的例子真的不少见!

  中国女游客巴厘岛与丈夫自拍:不幸坠崖身亡

  2015年12月31日,一名57岁中国女游客在印尼巴厘岛海神庙度假村区域的神庙处,从15米的悬崖坠落,头部受伤而死。目击者称当时她与丈夫在该处自拍。她的丈夫也坠落海中,被救起后送往医院救治。

  男子在江门圭峰山疑自拍不慎坠崖身亡

  2016年7月6日20时17分,群众拨打110报警称在会城圭峰山(江门市)水泥山道发现男子彭某倒卧山边,神志不清。后经120到场抢救,证实男子已死亡。经警察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确认该男子的死因为失足坠崖致死。民警还从男子随身手机中发现,20时14分彭某最后在悬崖边上拍摄了一张风景照……

  19岁少女铁路边自拍被火车撞击身亡

  广东佛山南海狮山莲塘村的200亩玫瑰花田,被称作“天然影棚”;紧挨着这片花田的三茂铁路,被誉为“开往玫瑰花海的列车”,常被用来作为摄影背景。然而2016年4月9日:一名少女在轨道上自拍时,没留意到后方正高速驶来的列车,最终躲避不及,命丧车轮之下。图为网友拍摄的疑似少女被撞瞬间。

  日本学生为留美好回忆屋顶玩自拍却身亡

  2017年2月,日本神奈川座间市某初中发生了一宗惨剧,一名初三男生和8名同学一起在3楼屋顶玩自拍,没想到从高处坠落身亡。据日媒报道,根据学校条例,禁止学生进入屋顶,但跟出事男生在一起的学生宣称他们是为了留下美好的毕业回忆才违反规定的。

  16岁女孩高速路上自拍被宝马车撞当场死亡

  泰国一位16岁女孩高速路上自拍身亡。少女的朋友表示,当时他们一起骑着摩托车从兰实区赶回家。经过高速公路的时候,少女突然在路边停车,要求大家一起过来自拍,结果被一辆轿车撞倒。“都跟她说现在不要拍了,但她一定要,没想到意外真的发生了。”

  像这样,用生命来诠释自拍,

  看似很酷

  但是值得吗?!

  生死一线间,珍爱生命,谨慎自拍。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