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辽宁丹东电(记者综合报道)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当下,每一起司法案件的程序正义与证据合法性,都是检验地方法治建设水平的试金石。近日,辽宁丹东市“11·03”诈骗案因涉及监察权与侦查权混同、超期羁押、非法证据排除等核心争议,引发法律界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命运,更暴露出地方政绩观... |
辽宁丹东电(记者综合报道)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当下,每一起司法案件的程序正义与证据合法性,都是检验地方法治建设水平的试金石。近日,辽宁丹东市“11·03”诈骗案因涉及监察权与侦查权混同、超期羁押、非法证据排除等核心争议,引发法律界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命运,更暴露出地方政绩观偏差对司法独立的潜在侵蚀。
一、案件核心:从“合法借贷”到“刑事诈骗”的性质之辩
“11·03”诈骗案起源于丹东市纪委监委与公安机关成立的联合反腐败专案调查组(下称“联调组”)的调查行动。据在案证据显示,2023年,丹东市纪委监委通过出具《借用函》形式,借用49名公安民警成立联调组,授权其以监察官身份办理“6·25”“8·15”等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联调组发现石起龙、赵观田等人涉嫌诈骗,但未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而是直接立案留置,由此引发程序合法性争议。
当事人陈文科的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合法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模糊。辩护方主张,借款人拥有合法企业、资产及央企担保,且出具了借条与三方协议,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存在主动还款情节。更关键的是,关键证人程冰溪多次翻供,称其从未报案,此前笔录系在办案人员施压下所作,并公开发表《法律声明书》否认被诈骗。2025年10月26日,程冰溪在法庭上彻底推翻此前证言,称“借款人给我打借条,主动还款是我没要造成的”,直接动摇了控方指控的基础。
然而,案件的焦点已从事实认定转向程序正义。辩护方指出,丹东联调组存在多项程序违法:警察无权行使监察权,监察官与警察身份不得兼职;联调组未移交刑事案件,直接立案留置诈骗案;涉嫌跨省非法抓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非法搜查及刑讯逼供。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 《宪法》、《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更涉嫌触犯 《刑法》,使案件性质从普通诈骗案演变为公权力滥用的法治事件。
二、程序正义的三大争议焦点:监察权边界与生命权保障
1. 监察权与侦查权的“双重身份”边界模糊
根据 《监察法》与 《监察官法》,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职权有明确界分,警察不能兼职监察官。然而,在“11·03”案中,办案民警同时持有监察机关证件与公安证件,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模式行使留置权与侦查权。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缺乏法律授权的混同模式,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与程序知情权,且联调组出具的监察证件涉嫌伪造,进一步动摇了程序的合法性。
2. 非法证据排除与“毒树之果”的司法考验
当事人陈文科及其同案人员集体举报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包括变相肉刑、威胁诱供、刑讯逼供致肋骨骨折等。辩护方已向法庭提交医院诊断报告,证实当事人在留置期间遭受身体伤害。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由此衍生的物证、书证若不能补正也应排除。然而,丹东法院在庭审中未启动排非程序,且未提供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引发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质疑。
3. 超期羁押31个月与生命权保障的冲突
目前,本案被告人已被羁押31个月,远超法定羁押期限。当事人陈文科身患癌症,急需手术治疗,但办案机关多次拒绝其取保就医申请,尽管关联单位出具“双保函”,多国驻华使馆发函关注,羁押状态仍未改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本案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已被打破,亟待司法人道主义干预。
三、法治建设的“倒逼”机制:个案如何推动制度完善
“11·03”案暴露出的问题,客观上对丹东乃至全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啄木鸟”式的警示作用。中央第二指导组进驻辽宁督导“学查改”工作,正是为了纠治此类政绩观偏差问题。
首先,需警惕“地方特权”对法治统一的侵蚀。陈文科在公开信中指出的“丹东地方法律法规大于宪法”现象,虽属个案,但反映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 宪法法律的特权,这是法治建设的底线。
其次,强化“以案促改”的监督样本。本案中存在的“未审先结”(辽刑辖173号)、证人不出庭、原始证据不提供等问题,为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提供了具体的监督切口。只有严格审查管辖权与强制措施,才能杜绝功利主义司法。
最后,推动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地。当事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行为,是对 《刑事诉讼法》的一次高强度公众普及。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无合法证据即无定罪”的原则,摒弃依靠口供定案的陈旧思维。
四、现状与展望:在法治轨道上寻求救济
目前,该案已由丹东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多次开庭,但程序瑕疵仍未解决。当事人已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并就办案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向辽宁省纪委监委举报。法律专家建议,通过申请监察监督、变更强制措施等途径,依法保障生命健康权与程序正义。
结语:丹东“11·03”专案是一面镜子,既照出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迫切,也映射出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期待。正如国家高层所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对于丹东司法机关而言,依法公开审理、回应社会关切,是重建司法公信力的唯一途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个案正义的实现,关乎每一个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法律的完善来自无数个个案的实践与总结,个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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