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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台区法院向中级法院申请对我购买的两块疑似注水猪肉进行水分检测受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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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3年3月15日前后我两次在邯郸市美食林集团新园超市买到疑似注水猪肉之事,反映到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2013年6月24日,美食林集团以名誉侵权为由把我告到丛台区法院并向我索赔10万元的天价赔偿。2013年7月15日丛台区法院立案并向我送达传票(2013)字第2100号,名誉权纠纷一案,签发人:马树林,送达人:路志鹏,接到传票后,我申请对我所分别购买的两块原封未动的疑似注水猪肉进行水分含量检测。8月12日马树林庭长分别接到我提交的对两块疑似注水猪肉申请鉴定书和证据保全申请书(5月29日至6月8日美食林集团董事长刘勇先后六次派员工对申请人杨磊家庭进行骚扰、威胁的证据给予保全)。从立案到现在2015年3月案件毫无进展,我多次打电话找到马树林庭长及丛台区法院的杨丛远,还找到接访的法院院长(女的),多次到行政大厅找到值班人员反映问题,这个案件已立案将近两年了,早已超出了审限期限,很是纠结。丛台区法院的法官不作为,老百姓无处伸冤。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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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3138 提问时间:2015-03-04 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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