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地改停车位
0小区最近正在出新,把大片的草地绿地改为停车位,共几百个,物业说是有政府批文但是业主没见到,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另外新开辟的停车位所收停车费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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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张 提问时间:2015-11-02 20: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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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1-03 10:17:09
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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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律师会员回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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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1-03 13:49:09
魏鑫律师:《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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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小区绿地除非开发商在出售时明示为个人外,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能随意破坏。小区绿地变更为停车场除了要经业主大会决议外,还需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批准。绿地且变更停车场后的收益由小区业主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