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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已经资不抵债,申请了解散清算备案,一定需要委托专业会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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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已经资不抵债,申请了解散清算备案,一直是自己人在做帐,最终是要申请破产的,现在只是在工商登记备案清算组、登报公告、通知债务人。然后自己的财务人员在清理债权债务、工资、资产等等账目。我想请问:
1. 现在的清算过程有没有规定一定需要委托专业会计吗?
2. 什么时候向法院申请破产才是正确的?
3. 清算组已经成立(就是所有股东),现在能继续变卖资产吗?有些工资未付,公司账上都没有钱了,股东也都不愿意再拿钱出来。

1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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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9665 提问时间:2016-01-18 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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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李律师律师照片

    [河南-郑州-金水区]

    李律师律师

    电话:13633704879

    回复时间:2016-01-18 16:03:21

    清算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才有说服力。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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