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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的释法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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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正义、善良、诚实的律师大家好!我叫徐金祥,赤壁市人。
——以前,我国司法界有二种观点:(1)在结算前年息没超24%的条件下,以【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时间为界,可否将之前的本/息合计后重新计年息24%。观点(1)可以将前期本/息合计后,重新计年息24%。将其前后分为二个不同的借贷法律关系,理由是假设借款人前期按期还了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只是简化了还款后再借款的手续;观点(2),不能将前期本/息合计后,重新计年息24%。将【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时间不能分界,借贷双方将时间分界无效,认为是利滚利,计复息。
——现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请问:您是支持上述观点第(1)条;还是支持上述观点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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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1638 提问时间:2017-09-17 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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