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影响我自己办理提前退休,符不符合《劳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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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国有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工作)超过8年,今年9月就能够自己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单位在法庭也认可)。2011年5月原单位在知道要整体搬迁之后,就隐瞒将要搬迁的情况,安排我到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马边某公司(马边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工作,又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派遣协议,原单位为了逼迫我自己辞职,采用了多年安排加班不给加班工资(多年安排加班不给加班工资的事实已被仲裁委和法院认定),我又有糖尿病不能适用长期外地工作生活;2015年7月经过劳动仲裁后,我回到原单位,只要求原单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原单位搬迁已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我不同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15年10月后原单位就没有再发工资,为了逃避法定赔偿责任,原单位就不出具解除、终止证明书,采用事后强行单方面缴纳社保,今年6月我再次诉讼,诉请原单位履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某企业老区的员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某企业司【2012】318号) 中,“关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承诺,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目前法院还没有审理结束,现咨询:原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内容,不发工资,又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影响我自己办理提前退休,符不符合《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规定?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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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932068188 提问时间:2018-09-09 2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