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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方XX、王XX返还占有物纠纷

2016-03-22 19:43:24 | 孙凌冰 | 12人浏览 | 0人评论

基本案情:原告李X的父亲为案外人李XX,继母为方XX,被告方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被告方XX为方XX的案外人方XX的弟弟,2004年案外人李XX和方XX将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X号X单元X楼X室争议住房交由被告方XX夫妻代管和居住。2013年11月14日,哈尔滨铁路局为原告李X颁发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原告李X多次要求二被告从该房中搬出均遭到拒绝,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从此房中迁出。

本案焦点:1、现争议住房没有办理产权证,原告凭手中购房款收据、公有住房有偿转让费票据能否主张自己对该房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2、被告方XX、王XX占有该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哈尔滨铁路局为原告李X颁发成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即李X对争议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故二被告占有该房屋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XX和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X号X单元X楼X室迁出。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X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从案涉房屋中迁出,不但要证明二被告占有和使用该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要证明自己对该房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初,该房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律师分析案情后,了解到原告已经将该房的产权买断,能够提供相应购买房屋产权的证据,包括承租证、购房款收据,起诉之前又依法调取了二被告非法占有和使用该房的证据,最终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令二被告从案涉房产中迁出,取得了使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律师提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24-2号,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凌冰律师

联系电话:1478451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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