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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聚众斗殴案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作为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并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马XX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案发至今被告人马XX还在校学习,而且被告人始终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没有逃避侦查,被告人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一直都在与其他被告人协商民事赔偿事宜,被告人马XX在读学校的校长也在积极协调双方和解,被告人马XX对于公安机关的传唤也是随传随到,他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网上追逃了,如果知道早已经向公安机关自首了,所以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马XX的量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参与斗殴的对方均系社会人员,而被告马XX这方参与的人员均系在校学生,显然处于弱势。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高XX受到羞辱而心生恨意,先给被告人宋XX打电话挑衅继而引发双方聚众斗殴,所以高XX一方占的过错比例大一些。
3、虽然被告人马XX系被动到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各位也看到了被告人有侮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马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根据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马XX“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无任何的违法行为、前科劣迹,在家能够孝敬父母,表现尚好,对于此次聚众斗殴行为,实属因年少无知,过于看重哥们儿义气,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XX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院能免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孙凌冰
201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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