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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2016-03-23 17:44:41 | 孙凌冰 | 1人浏览 | 0人评论

 代理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我作为原告李X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二被告存在妨害原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侵权行为。
1、2000年4月18日,原告父亲李XX购买案外人温XX住房一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X号X单元X楼X号,后李XX再婚。2004年,原告父亲将香坊大街的房屋无偿借给二被告居住,原告成年后,其父将该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2013年11月14日原告向产权单位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取得了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自2013年11月14日开始,原告多次与二被告交涉,请求二被告从涉案房屋中搬出,但均遭到拒绝。二被告当初只是无偿的借住该房,现原告作为权利人要占有、使用该房屋,而二被告却非法占有该房屋拒不迁出,已经妨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
二、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
1、原告交纳购房款之时,原告已经成家且妻子有孕在身,原告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就是为了给妻子和孩子一个安稳的家,就是因为二被告的侵占行为让原告至今为止还在外租房居住,这不但使原告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也让原告一家人感觉到居无定所,没有安全感。
2、原告交纳购房款之后,准备向房产部申请办理正式产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告知:“办理产权证以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为准,需要到房屋的现场进行实地测绘”,但房屋长期被二被告非法侵占,导致无法进行房屋的实地测量,因此也就无法办理正式的房屋产权证。
总之,无论是在经济上、生活上,二被告的非法侵占行为都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
三、二被告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立即从涉案房屋中搬出。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原告还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但原告已经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作为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有权依法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补充代理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我作为原告李X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2004年原告父亲出国,将涉案房屋交给二被告看管和居住,那是因为当时原告刚满十八周岁且需求学无法看管此房,所以才让二被告暂时居住。现在原告已经成家且无房居住,那么收回此房也是理所当然的,二被告也承认房屋的钥匙在自己手里保管,原告现为该房屋合法的占有、使用人,故二被告应立即腾出此房,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二、涉案房屋是原告父亲李XX于2000年4月18日购买的,李XX与方XX于2000年九月登记结婚,此房屋无论与二被告还是方XX都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二被告辩称该房屋是原告父亲李XX和方XX共同所有于法无据,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况且本案系侵权之诉,而非离婚纠纷和房屋买卖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不是本案审理之范围。
三、二被告辩称没有侵占该房屋的事实不成立,原告庭审中已经提供能够证明二被告存在侵占房屋行为的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据中被告方XX多次表示不能给原告倒房子,如果二被告没有侵占房屋又怎么会提起倒房子呢?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代理人:孙凌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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