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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2016-04-12 21:03:43 | 孙凌冰 | 63人浏览 | 0人评论

范XX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范XX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范XX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范XX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持异议,辩护人被告人范XX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七公交认字(2015)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双方责任不合理、不公正,因此辩护人对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1、根据本案刑事卷宗中张XX的驾驶员基本信息可以证实,张XX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1,而根据公安部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B1证驾驶车辆并不包括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需要D证才权驾驶,所以辩护人认为张XX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应属于无证驾驶,在认定肇事当事人责任比例时应当考虑这个因素。

2、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中可以证实,本案发生时,被告人范XX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说明驾驶车辆时没有饮酒,而张XX的血液检验报告结论为:“张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5毫克/100毫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明确规定,酒精含量每100毫升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即为饮酒的状态,酒精含量每100毫升为20毫克至80毫克时即为醉酒状态,张XX的酒精检验值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说明张XX为醉酒驾驶,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也没有考虑这个因素,试想?这份认定书的结论对被告人范XX公平吗?这一点也请合议庭、审判长予以考虑。

3、张XX驾驶的普通三轮摩托检验有效期截止2012年11月30日,这说明该车至本案发生时已经近三年没有检车了,驾驶这样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是非常危险的。

综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全部列明上述违法事实,同样,在认定交通事故时也没有考虑上述因素,显然,对被告人范XX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辩护人认为,应当重新认定肇事双方的责任比例,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考虑,从而慎重的作出裁判。

二、对于原告人提起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持有异议。

1、被告人范XX是交通肇事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前面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理由除了刑事辩护已经提到之外补充一点:就是事故发生时,范XX看到对方车辆并未采取任何刹车和左右躲避的措施,下车查看伤者也未发现三轮摩托车有刹车痕迹,所以请求重新认定责任比例,辩护人认为,应该按照同等或者主次责任确认被告人的赔偿数额。

2、原告人主张诉讼请求841393.56元过高,其中医疗费应有正式、合法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病历和诊断证明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所称被扶养人应是指张XX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本案中,原告人张XX(死者张XX的父亲)是马场场部退休职工(见刑事卷宗2015年9月23日原告人周XX的询问笔录),所以不应支持原告人张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未说明被抚养人生活费329340元是如何计算的,不清楚是否合理合法。交通住宿费无证据不应支持。

此外,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先行减去交强险应当承担的数额12万元,然后再按照责任比例确定被告人承担的数额。

3、被告人范XX在驾驶被告人范XX(被告人范XX的哥哥)的车辆去办事儿时,被告人范XX是不知情的,事故发生当天的上午范XX一直在地里干活儿,是在被告人范XX肇事后给自己打电话才知道车被弟弟开走了,因此,被告人范XX无法控制被告人范XX的行为,范XX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决被告人范XX承担责任也不应是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审判长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辩护人:孙凌冰

2016年1月22日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24-2号,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凌冰律师

联系电话:1478451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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