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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年初,被告人何某与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共谋通过贩卖毒品赚钱,后二人多次共同到广东省惠来县找到谢某(在逃)求购冰毒,最终商定以18.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0公斤冰毒。2015年4月17日,谢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称毒品已备好,让何某等人前去隆江交易。被告人何某因当天喝多了酒,便让被告人周某陪同张某一同去隆江交易。并许诺事后给周某3000元人民币好处费。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周某携带18.5万元人民币从深圳驾车到达隆江,在隆江某街道附近与谢某进行了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张某和周某驾车携带毒品赶回深圳。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周某在广深路被民警抓获,当场从二人所驾驶的轿车内缴获冰毒10包(经鉴定,共重997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当日,民警在沙井街道抓获被告人何某。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字【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张某、周某犯卖毒品罪,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杨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否认指控,称自己案发当天虽然跟着去了隆江,但是一上车就睡觉了,不知道后面所发生的一切。其辩护人谢素光律师提出何某给周某3000元这个事情只有何某的供述,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在本次毒品犯罪中只是跟车陪同,所起作用次要。
判决如下:
关于辩护人谢素光律师所提“周某在本次毒品犯罪中只是跟车陪同,所起作用次要”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公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个财产。
二、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律师释法】
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此时行为人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就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在这里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累犯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再犯就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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