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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66◑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58年10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兴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1964年7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兴华、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柯余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23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领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出现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具体表现为:1、被告婚后不允许原告与前妻的儿子(现年28岁)进家门,不允许父子来往;2、被告婚后把持原告工资卡长达八年之久,控制住原告的唯一经济来源,还不给原告留生活费,把卡上的钱取完,不知去向;3、被告经常无故找事儿吵闹,造成家庭不和睦;4、被告控制原告人事自由,干涉、阻挠原告去看望父母,也不让原告参与正常朋友交往。由于上述原因,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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