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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吃大亏 ———套取银行贷款吃利息差 男子犯高利转贷罪获刑

2020-03-04 15:47:31 | 张超 | 1人浏览 | 0人评论

先贷款,再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加息转借,以谋取利息差,表面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充满着巨大的风险,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利转贷罪案,一男子因上述投机取巧的行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20175月,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称慈溪男子孙某存在涉嫌高利转贷的行为,并提供了一些证据。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被举报有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的孙某是慈溪某电器厂的经营者。201111月,孙某以其经营的工厂名义,从银行贷款350万元,而这笔钱根本就没有被他用于工厂运营,而是出借给了朱某。之后,孙某先后6次收取朱某给付的利息,合计39万余元,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孙某“空手套白狼”坐收24万余元。20128月、9月,孙某又如法炮制,以自己工厂的名义从银行先后贷得400万元、600万元,随后又转手将两笔贷款出借给朱某,并先后4次收取朱某支付的借款利息70万元,在付完银行的贷款利息后,还净赚32万余元的差额。“因为朱某缺钱向我借,我没有其他钱,只有从银行贷款借给他。他跟我提出来给我2分利息,我心里想赚些钱也好,就借给他了。”案发后,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孙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何谓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案例及法律规定,公民在进行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高额利润逾越法律和道德红线,否则不仅会有血本无归的经济风险,还会有身陷囹圄的法律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作为高利转贷行为的受害方,要吸取案例中的教训,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贷款资金去向的审查、管控,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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