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流言的搬运工——小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_律师文集_张超律师网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张超律师网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不做流言的搬运工——小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20-03-05 14:49:04 | 张超 | 2人浏览 | 0人评论

“咱们隔壁村已经出现X个确诊病例了!是真的!我嫂子的朋友就是在医院上班的的!”你的微信群有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流言?目前我们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类似这样的流言的传播使本就不安的人心更加惶恐焦灼而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界又该如何定性?为了使群众更加清晰地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济南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团队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展开深入研究,着重研究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标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一犯罪中,首先应认识到虚假恐怖信息这一概念并不是人们普遍认知中的会引起人们恐慌的一般虚假信息,即传播的不真实信息应具有同重大疫情、重大灾情、生化威胁、爆炸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恐怖信息相等程度的重大性,才会构成犯罪。其次,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应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作出了列举性规定:(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如何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在疫情正在向获得有效防控的良好趋势发展的条件下,部分不法分子为了吸引眼球故意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进而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系列行为均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谣言止于智者”。在此,济南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特呼吁广大群众能够与国同心,坚定信念,科学、自主防治,与武汉人民一起抗击肺炎疫情。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张超律师

帮助过: 0

网站积分: 200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8615185588

法律案例

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