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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16-06-08 13:05:40 | 酒信阳 | 42人浏览 | 0人评论

×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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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受徐×先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子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在会见徐×、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的基础上,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信。

我对公诉人指控徐×涉嫌的罪名不持异议,其本人也诚恳认罪。但是,我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受害人樊海轮存在过错

从案卷材料来看,不论是徐×和樊海轮的供述还是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录像均证实樊海轮酒后,在十点以后,在公共场合制造了扰民的噪音。从现场录像和徐×的供述来看,樊海轮首先向徐×发现了攻击。同时,现场录像和案卷照片材料还证实樊海轮的家属非但不积极制止反而加入了殴斗,亦致徐×受伤。因此,双方的矛盾因樊海轮的过错而引起,因徐×的冲动而发展,因樊海轮家人的加入而扩大,现不能因为樊海轮构成轻伤而全部归责到徐×一人身上,不能因为徐×不构成轻伤樊海轮即可逍遥自在、得理不饶人!据此情节,合议庭应当对徐×减轻处罚。

二、 案件发生后徐×积公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表现出很好的态度

案件发生后,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随传随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得到了办案人员的认可。同时,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徐×及其父母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安办案人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同志的认可和好评。鉴于这些表现,请合议庭酌情予以考虑。

三、 在庭审中,徐×主动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庭审中,徐×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真诚认罪悔罪。请合议庭酌情减轻处罚。

四、 ×系初犯、偶犯

从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徐×没有违反乱纪的前科。同时,徐×对范海伦的伤害是没有预谋的,是在情急之下的冲动之举。据徐×供述,其在一家培训学校工作,事发当天他备课到10:30,第二天还需要上课,而樊海伦及其家人在楼下大声喧哗,导致本已不安的情绪更加焦躁。在事情发生后,徐×主动停止的进攻。在录像中显示,徐×在与樊海轮争执的中及后段,一直处于守势和被动状态。因此,徐×在案发前没有预谋,在争执中没有直接故意,在冷静后保持克制,完整地体现了其不是预谋犯罪。

五、 量刑意见

综合各种情形,建议合议庭可在六个月以下刑期内酌情处理。

六、 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樊海轮的答辩意见

1、樊海轮提供的病历材料不充分。其中缺乏用药明细,导致不能证明其药物治疗何种疾病,也无法确认是否与本案的关联。同时,按照常理,简单的骨折花费两万多元,是不能理解的和接受的。

2、樊海轮的误工费过高。樊海轮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收入。我认为应当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居民的收入认定其误工费。

3、护理费过高。理由同上。

4、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我认为徐×涉嫌故意伤害樊海轮一案,樊海轮过错在先,徐×伤害在后,双方本无矛盾,机缘巧合邻里矛盾产生,徐×没有蓄谋作案,依法据理应当减轻处罚,以判处六个月刑期为宜。另外,樊海轮在公安机关和民事调解委员会接入调解期间,自持财力雄厚,为逞一时之快执意追究徐×的刑事责任。其可说声“对不起”而和邻里关系,其可平一时之气而成大家之美,其万万不该与年轻后辈斗气,将徐×送入被告人席,致其终生背污!时至今日,其要求超出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酒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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