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3日晚,宝山区某小区住户朱某驾车进入小区,在小区道路拐角处寻找停车位。就在这时,一陌生男子乐某突然趴在朱某副驾驶车窗上,嘴里含糊不清地在说些什么,朱某闻到了一股浓浓的酒味,劝乐某走开。过了十几秒,已离开的乐某又回来趴在朱某副驾驶车窗上,嘴里仍然说着一些听不懂的话。朱某感觉很厌烦,呵斥乐某离开。
看到乐某无故滋扰致自己无法停车,朱某十分生气,他下车后对着乐某胸前推了一下,乐某向后退了一步倒在地上。见乐某倒地未起,朱某便拖拽着他,将他放在路边。放好后,朱某准备开车继续找车位,此时,他发现放置乐某的地方是个光线较暗的转角,于是返回乐某身边,将他拖到了小区大转盘的中央道路上。
朱某刚离开,戴某驾驶着一辆面包车从小区驶出。进入小区内所有车辆都只能从东门进出,大转盘是必经之路。当他从停车位置行驶至大转盘西侧,右转弯准备从东门离开小区时,突然感觉车子上下颠了一下,好像从什么东西上碾轧了过去。戴某立刻停下车检查,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靠近时一看周围有血迹,他摸了男子的头部、手臂及双腿,见没有反应,立刻拨打了“110”和“120”。医务人员到场后确认男子已经死亡。而该男子就是之前被朱某放置在大转盘道路中央的乐某。随即,民警将朱某抓获。(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男子将醉汉拖至路中央致其被轧死 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田博群)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乐某放置于灯光昏暗的小区内大转盘中央道路上,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被过往车辆碾压这一危害结果,因自信被害人所处位置相对安全、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离开,致使被害人被车辆碾轧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