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六一儿童节,四川眉山发生了一场悲剧。年仅25岁的侯先生跳楼,砸中楼下正带孙子散步的周女士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3人死亡。
随后祖孙俩家属起诉 要求对方赔偿150余万 物业承担20%补充责任。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侯先生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20%的补充责任?
12月12日,经过东坡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侯先生生前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周女士的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共计152万元。一审宣判后,侯先生家人未当庭上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四川精神分裂男子跳楼自杀砸死祖孙俩 法院判赔150余万 记者 刘春华 钟成)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侯先生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法院认定侯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先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先生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