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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腐边升”现象的犯罪学思考

2017-08-08 21:46:19 | 张兆松 | 4人浏览 | 0人评论

摘要:“边腐边升”现象,是指干部在选拔前或选拔过程中,存在腐败犯罪行为,但没有被发现或查证属实,最终得以继续提拔任用的现象。“边腐边升”的主因是:腐败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犯罪黑数高;官员选拔任用标准异化,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责任追究不到位。科学治理和杜绝“边腐边升”现象的基本路径是:切实解决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提高腐败犯罪的成本;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改革选人、用人机制,明确责任追究。

关键词:腐败 升迁 原因 对策

 

引 言

“边腐边升”,亦称“带病提拔”或者“带病上岗”,一般是指由于腐败犯罪分子作案隐蔽、手段狡猾及对干部的考察考核不实不细,致使其边腐败作案,边被提拔重用的现象,也包括干部在走上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职务前就有严重的腐败问题,且“病灶”未“治愈”而继续得到使用或提拔的现象。“边腐边升”现象,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加剧干部任用不正之风,恶化政治生态。“带病提拔”成为长期严重困扰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题,也成为党内外及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边腐边升”现象,对于防范和治理腐败犯罪,推进我国干部任用选拔制度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边腐边升”犯罪现象的特点及原因

笔者随机收集了20个十八大以后因涉及腐败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省部级以上干部“边腐边升”案例。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到,“边腐边升”犯罪现象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腐败时间长,“潜伏期”不断延长。改革开放以来,官员腐败周期越来越长。研究表明:19801988年期间被发现的7起案件和19891992年期间被发现的9起案件,平均潜伏期分别只有143年和144年;但是19931997年被发现的22起案件平均潜伏期为332年,19982002年期间被发现16起案件平均潜伏期达到了631年,最长的达到14年。12003年至2011年落马的72名省部级官员,在55个有明确的腐败时间跨度的样本中,时间跨度为10年以上者21人,占38%59年者25人,占45%5年以下者9人,占12%;平均时间跨度为8.5年。2而笔者收集的2012年以后判刑的20个高官腐败案例,平均腐败时间跨度是14年,其中腐败跨度在10年以上的有16人,15年以上的有7人,王敏、申维辰长达22年,刘志军长达25年,最短也有7年。

第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由于腐败时间长,涉及“边腐边升”的腐败分子,犯罪数额都特别巨大。笔者统计的20名省部级高官中,腐败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7人,其中亿元以上的4人,而不足1000万的只有陈安众1人。

第三“一把手”犯罪突出。在“边腐边升”现象中,涉嫌犯罪的都是当地的“一把手”或者曾经长时间地担任过“一把手”。如白恩培虽案发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位上,但他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和云南省委书记期间。

第四,犯罪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这些腐败分子在大肆贪贿过程中,不仅得不到任何惩处,反而“越腐越升”,职务更高,把持的权力更大,其暴露的可能性越小。如此恶性循环,直接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犯罪原因是影响犯罪现象的各种因素。“边腐边升”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有:

(一)腐败犯罪发现难、立案难,犯罪黑数高

1.腐败犯罪隐蔽性强,发现难

1)腐败犯罪侵害客体的特殊性。普通刑事案件的查办逻辑是由案到人,一般有特定的犯罪结果和具体的被害人,犯罪分子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案件一般会因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而腐败刑事案件的查办逻辑是由人到案,由于侵害的是国家、公共利益,犯罪行为隐蔽、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特别是行贿受贿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往往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四知”案件,行贿人一般因获利而不会主动举报。据对1987年以来落马的120名省部级官员腐败行为进行系统总结,在有据可查的案发方式中,比例最高的是“由他案引出”,占到了六成以上。3

2)腐败分子两面人格、善于伪装。“边腐边升”型案件的行为人,共有特征是“节俭装穷”、“谈廉作秀”“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人前是人,人后是鬼。”表面上好话说尽,实际上坏事干绝。如贵州省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连续16年收受贿赂380余次,共计受贿3900余万元,还有31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但也是他从2006年开始,直至2013年案发,他以“廉政金”名义上上交款物累计达到5550多万元。4如腐败长达22年的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在公开场合张口“廉洁”、闭口“清正”,既要“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又要“对腐败分子,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惩处”。在20141218落马的当天上午,他还在济南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作廉政警示教育报告,强调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做到敬法畏纪、遵规守矩。难怪他的“落马”让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

3)传统的发现腐败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构建组织考察、离任审计、财产申报等发现腐败的机制,但不少制度形同虚设。如《财产申报法》被世界各国誉为“阳光法案”,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反腐败利器。根据2012年世界银行对全球176个国家的调查显示,现已有137个国家建立起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系统。5在我国,1988年全国人大就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近30年过去,《财产申报法》至今难产。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发现贪腐的功能。从2003年至2012年的十年间,共有80余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落马,而十八大后的两年多时间,共抓出100多名省部级以上的大老虎,其中包括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这样国家级的大老虎。但这些落马官员没有一例是因财产申报不实而被查处的。

4)民众举报途径不畅。20081月至20138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48671件,占32.1%;检察机关自行发现53532件,占35.4%;纪检监察机关移送14354件,占9.5%;犯罪嫌疑人自首、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移送和其他来源34793件,占23%。”6可见,因群众举报而得以查处的比例不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导致群众举报积极性受挫。7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材料显示,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8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920045月起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丰润区新城支行职员陈春薷开始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等部门举报新城支行行长崔某、副行长侯某等涉嫌腐败问题,检察院调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崔某、侯某有犯罪事实,但有违纪行为。200812月,法院却以犯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期结束后,陈春薷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8年下来,案件历经三次发回重审,两次再审。期间,她获得过一份“留了个尾巴”的“无罪判决”,但她继续申诉。20161028,陈春薷最终才接到河北省高院宣告其“彻底无罪”的再审判决。10普遍民众举报之难可见一斑。

2.腐败分子反侦查能力强,立案查处难

1)腐败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腐败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高,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社会阅历和官场经验丰富,有的甚至拥有法学学历,熟悉法律。[11]因此,对抗组织审查、侦查能力较强。主要表现在:作案前精心准备、充分谋划;作案时单线联系,不留痕迹;作案后,采取各种“借口”,为自己辩护,对抗审查,如转移赃款、赃物,伪造、毁灭证据,利用“洗钱”手段将赃款转移国外、境外,或将其“合法化”,与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利用职权地位威胁、阻挠知情者检举揭发等等。

2)腐败案件的查处干扰大,立案难。腐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有的身居高位,在政界官场经营多年,社会关系复杂,在当地形成荣损与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查处一人都会遇到一批人的阻挠和抵抗。如山西省2014年有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太原市三任市委书记、连续三任公安局长被查,吕梁市前后两任市委书记、原市长被查,高平市连续两任市委书记、四任市长、一名纪委书记被查,省交通厅连续两任厅长被查,形成震惊全国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而之所以会形成这个局面重要原因之一是:“长期以来,山西反腐败不敢碰硬,此前14年没有查过一个市委书记的腐败案件,多年没有查处过省直厅局一把手的腐败案件。”12

3.“保护伞”严密,难以做到“有腐必反”

一些人之所以“边腐边升”,长期得不到查处,是因为其身后有可靠的“保护伞”。笔者统计的20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虽然都以受贿罪被定罪处罚,没有一例犯有行贿罪,但从案件查处情况看,这些高官大多同时存在行贿行为。如十八大后首个落马的副国级官员,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在主政江西期间,该省成为腐败高发的省份之一,十八大以后被查处的姚木根、陈安众、赵智勇等副省级干部及多名厅级干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苏荣任职期间,而且他们都有向苏荣行贿的问题。苏荣在自己的“忏悔录”中提到:“我算了一下,副厅级以上干部给我送钱款和贵重物品的人数达40多人。”[13]如被誉为“双百”院长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500万元以及价值8000余万元的房产100套、停车位100个。5年前,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和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因受贿相继被查,行贿者同时供出了王天朝,结果前两名院长被查处,而王天朝却安然无恙。据知情者分析,当年王天朝是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的心腹,被视为白的“大管家”,王天朝当年不被查处,是白的这把“保护伞”在背后起了关键性的庇护作用。正是“选择性反腐”使一部分腐败分子“边腐边升”,堂而皇之长期逍遥法外。

(二)官员提拔任用标准异化,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责任追究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组织人事领域“买官卖官”现象日益严重。“不跑不送,降低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成为最经典的潜规则在民间流传。

1.官员提拔任用标准异化。我党一直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但在经济建设成为党的中心任务的背景下,中国官员的政绩考核打上了GDP的烙印,GDP逐渐走上了神坛,用人标准的考核基本上围绕经济指标,“德”的要求被严重忽视。20153月,原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落马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是因为类似仇和一样的所谓“能吏”,在位时个性张扬、行事高调,重权在握后,敢说敢干、专横霸道,“新政”的实施确实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所以,出现了引人注目的“两搞”现象:一些“能人”“能史”既搞经济,又搞腐败;搞经济有一手,搞腐败也有一手。仇和称自己是“一路被举报,仕途却一路惊喜”。

2.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目前,地方各级党委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中于一体,而在这一体之中,又往往集中于“一把手”。由于上级“一把手”实际上牢牢掌握着下级“一把手”的任免权,下级的“一把手”首先想到的是对给予我权力的上级领导负责。一项调查表明: 53.5%的人认为在官场普遍存在着“清廉的不如腐败的,干事的不如会说的,实干的不如做秀的,亲民的不如‘能摆平事’的,‘不站队的’不如‘站对队的’,‘眼睛向下的’不如‘眼睛向上的’”逆淘汰现象。14“在位时,我做的决定,99.99%都不会有人反对,我反对的,其他人也不敢赞成。”一位曾因受贿而被判刑的河南省某县原县委书记,就这样总结反省他做县委书记时的权力。15如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法院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利用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4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8万余元,其中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占刘受贿总数的86%,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3.“用人失察”责任难以追究。201037,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随后,中央组织部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上述配套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但从实践来看,上述规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责任追究制度成了摆设。大量的买官卖官案件发生后,大部分用人失察者没有得到任何处理。“用人失察”之所以难以追究,是因为我党干部任用上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讨论制。从形式上看,干部任用都是经过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集体研究、集体决定,最终是“人人有关,人人无责”。一些腐败的“一把手”正是利用这种制度的缺陷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

二、科学治理和杜绝“边腐边升”现象的基本路径

官员“带病提拔”、“边腐边升”,严重影响公职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损害党的形象,动摇民众对党和国家信任的根基,导致劣币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2016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剑指“带病提拔”。这表明“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治理问题已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

(一)着力解决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提高腐败犯罪的成本

1.加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执行力度,尽快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20131229,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不再是一报了之,而是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逐年提高抽查比例,并坚持凡提必查。从20151月开始,中央组织部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将抽查比例由3—5%扩大到10%。2015年,全国被抽查的领导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3902人,调离岗位35人,改任非领导职务17人,免职58人,降职14人;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0人;受到批评教育4.16万人,责令作出检查1.43万人,通报批评856人,诫勉5891人,取消后备干部资格698人。16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报告时,只填写两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最后被立案查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则进一步提出了“四凡四必”制度,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中,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制度。17财产申报制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分子的要害。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官员的财产公示视为反腐制度的基石。各国的反腐实践经验表明,官员的财产不向社会公开,社会监督和政府官员的廉政就是一句空话。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推行铁腕反腐制度时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这话后来被当地人称为是新加坡当年从腐败到廉洁的一个转折。18制定《财产申报法》一直是我国广大民众的企盼。要真正反腐,让官员“无腐可藏”,就必须尽快出台《财产申报法》,而且财产申报必须从中央高层做起,从而使官员财产公开真正成为“带病提拔”的短路机制。

2.推进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加强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

网络反腐,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利用其平台大、传播快、公开广、成本低、受众多的优势,有效地弥补了传统举报制度的不足。从南京的“天价烟”局长,到陕西的“杨表叔”,再到广州的“房叔”、“房婶”及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干部徐某拥有房产149套(间)等,网络反腐可谓“战功赫赫”。但网络反腐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上海交大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舆情网联合发布的《2012年中国微博年度报告》显示,在2012年度24起影响较大的网络反腐案例中,系谣言误传的有9个。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将网络反腐纳入我国反腐倡廉整体制度设计中,加快建设网络反腐平台,在网络上建立举报资料收集、舆论应对、案件查证、结论反馈的机制,使网络反腐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理性化的轨道。

出台《举报法》,强化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民众举报对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发展,震慑、打击、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香港廉署成立后,“经过40年的努力,香港市民对贪污的态度基本上是零容忍,而廉洁更已成为香港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具名投诉占总投诉的比例已升至七成。2013年具名投诉的比例是71%。”19而“我国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匿名率普遍偏高。以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为例,匿名率达70%以上,署名举报仅占30%左右,但真正实名的不到10%。”20从国外来看,既鼓励实名举报,又严密保护举报人。世界上多个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更是制定了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这表明加强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出台《举报法》刻不容缓。

3.加快反腐败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纪检监督体制,仍是一种同体监督体制。反腐实践证明:高官腐败案件都不是同级纪检机关发现和查办的。如广东茂名市的官场腐败之风,始于周镇宏主政时期。在周治下,茂名的官位往往待价而沽,花钱买官成为官场的潜规则。但他不仅没有得到查处,反而高升为省委常委,在茂名官场留下一个极坏的“榜样”。罗荫国接任市委书记后,买官卖官更发展到疯狂的地步,甚至由潜规则转为明规则。21对此,同级纪检部门却没有任何反应。“再锋利的刀刃,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2014630,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党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除改革纪检体制外,必须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22同时,废除检察机关查办要案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从而保证同级纪检、检察机关能对同级党委、政府真正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2016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3《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根据《方案》,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24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终于进入深水区,广大民众期盼的一个类似于香港廉署政公署的统一、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有望在我国落地生根。

4.及时查办腐败犯罪,减少“犯罪黑数”

有学者曾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数据计算,1993—1998年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累计达2.89万人,平均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只有66人被判刑。相比之后香港腐败案件的判罪率是78.4%,存在明显差距。25根据田国良教授对103个副省部级案件的量刑进行分析,发现有死刑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有期徒刑44例,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约占已判案例的53%26可见,“重刑治腐”效果并不理想。《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18日起施行)颁布之后,贪贿犯罪刑罚的严厉性已有大幅度的下降。“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27提高腐败犯罪成本,就要增加惩罚几率。形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社会氛围,就必须大力加强腐败犯罪的查处工作,提高破案率,减少“犯罪黑数”。

(二)严格干部提拔任用标准,改革选人、用人机制,明确责任追究

1.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2013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131210,中央制定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完善了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不再GDP至上。2014114,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部“可称为史上最严标准、最多关口的选人用人规定”,从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对选人用人进行了完整的制度设计和安排。282016102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只有坚持严格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边腐边升”现象。

2.大力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在我国,从理论上说,各级官员都是人民公仆,应向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他们的任用有选择权。但目前“他们的真正责任机制,是千方百计地向直接拥有决定他们职务高低、去留的上级机关负责。这种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以及领导者责任机制的严重扭曲,不仅助长了少数腐败分子滥用权力的嚣张气焰,而且也是近年来‘买官卖官’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29这种官员选拔制度,“违背了一条政治学公理:谁产生权力,权力就对谁负责。”30历史教训足以让人惊醒。“以‘议行监合一’的权力结构(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体)和等级授职制用人体制(层层任命制而非选举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既是苏联模式的两大核心标志,也正是苏联党和国家‘改变颜色’的两大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原因。”31所以,必须用“以民选官”来取代现行的“以官选官”模式,才符合科学执政对干部选拨制度提出的要求。各级官员必须首先从具体单位的人民群众中选举出来,接受本单位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获得本单位群众的认可,然后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选举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官员的权力。改革官员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途径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竞争性选举制,防止干部选拔完全是“一把手”说了算。

3.落实用人责任追究制度

2014121,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第4条规定:“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要按照“谁提名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追责倒查,根据失职原因、责任大小等因素,查处追究各环节的责任人。2016628,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32《问责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强调:“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倒查干部“带病提拔”过程,问责到人,谁提名推荐、谁签名负责,有利于切实解决“用人一句话”、表面走程序、集体负责、人人无责的顽疾。

结 语

领导干部 “边腐边升”、“带病提拔”,是长期困扰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题。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吏就要严格选人用人。今明两年正是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陆续换届之际,必须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把关,防止把腐败分子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强化“带病提拔”的责任风险,一旦发现“带病提拔”的,应即启动责任倒查,根据失职原因、责任大小等因素追究责任。同时,要不断提高党政职能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腐败的能力,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习近平语),以提高腐败犯罪成本,遏制犯罪分子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只有这样多管齐下,“边腐边升”现象才会减少乃至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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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萌.70%举报者遭遇打击报复手段日趋隐蔽难于界定[N.法制日报,2010-06-18(4).

9]李颖,李涛.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举报法,民调认同此乃当务之急[N.中国青年报,2009-03-17(3).

10]张国栋.举报领导贪腐反获刑,唐山银行职员终无罪[N.南方都市报,2014-02-26(A23 );陈有谋 .为从“无罪”改为“彻底无罪”她申诉了四年[N.华商报,2016-11-01(C2).

11]滑璇,孙茜茜,朱岱临.他们的学历和贪腐都“闪闪发亮”:读法学的落马官员[N.南方周末,2016-10-27(A7).

12]王新民,杨海龙.高压反腐震三晋——来自山西的报道[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5-12(1).

13王梦遥.苏荣十余亲属均涉案,聂春玉大肆卖官鬻爵N.新京报,2016-10-21(A13). 

14]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逆淘汰”程度与根源——对官场逆淘汰的调查分析[J.人民论坛,2014(9).

15]王巧捧.县委书记的“性价比”[J.廉政瞭望,2014(12)

16]盛若蔚.3900多名干部因瞒报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N.人民日报,2016-01-26(1).

17]何家弘.反腐败的战略重心与官员财产公示[J.法学,2014(10).

18]温宪等.国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调查(上)[N.环球时报,2013-01-31(3).

19]王丽丽.专访香港廉政公署廉政专员白韫六副廉政专员黄世照[N.检察日报,2014-07-15(5).

20]赵阳. 浙江检察单线联系试破实名举报困境N.法制日报,2011-06-23(5)

21舒炜.前腐后继透视[J.廉政瞭望,2014(12). 

22]张兆松.再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J.人民检察,2014(13).

23]姜洁.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N.人民日报,2016-11-08(3 ).

24]滑璇.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马怀德解读国家监察委员会N.南方周末,2016-11-17(A04).

25]过勇,宋伟.腐败测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4142.

26]戴菁.高官腐败案例的启示:访中央党校田国良教授[N.学习时报,2013-05-27(15).

2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9. 

28]刘霞.多管齐下把住选人用人关[J.人民论坛,2014(9).

29]汪玉凯.巨贪产生的制度性反思[J.炎黄春秋,2015(6).

30]俞可平.党内法规那么严,为什么还有贪官?[EB/OL].(2015-12-06)[2016-03-20].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china/ggzl/20151206131165_2.html

31李永忠,董瑛.苏共亡党之谜——从权力结构之伤到用人体制之亡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14.

32王岐山.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N.人民日报,2016-07-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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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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