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诈骗案件主嫌犯两次被抓,竟能两次取保候审。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保证金多少?取保候审期间在犯罪怎么办?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机关抓获一个系列诈骗团伙,作案35起,金额20余万元。案子不算太大,奇的是案件主嫌曾两次被抓,均办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期内再次作案。 报道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 |
诈骗案件主嫌犯两次被抓,竟能两次取保候审。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保证金多少?取保候审期间在犯罪怎么办?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机关抓获一个系列诈骗团伙,作案35起,金额20余万元。案子不算太大,奇的是案件主嫌曾两次被抓,均办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期内再次作案。
报道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2014年11月在内蒙古赤峰市系列作案11起,被抓获后积极退赃,取保候审。此前,他还在大连作案9起,就在赤峰对其办理取保期间,大连警方与赤峰警方取保联系,朱某某再次退赃,大连警方也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朱某某又窜到吉林,作案15起,在黑龙江作案1起。这一次,他终于被批捕。
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取保候审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有头有脸的人犯罪,容易轻判、缓刑、假释、取保候审等等,影响司法公正,曾经为人关注。这里的朱某某,未必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其一再取保候审,大概是因案子不大、情节较轻。
若说有头有脸的人、犯大案的人,属于“老虎”,朱某某权当是“苍蝇”吧。老虎可恨可畏,但苍蝇也可恶可嫌,对普通人来说,日常接触到的也多是些苍蝇。老虎数量少,威风得很;苍蝇数量大,一个个地看,为害不严重,总体来说,为害也不小,而且多是普通小老百姓直接受害。
朱某某两次取保候审,分别在内蒙古赤峰和辽宁大连。从报道看,赤峰警方办理取保候审时,并未完全搞清其案情,这才有正办理取保候审时,又有大连警方来联系,而两地警方既未将朱某某诈骗行为合并考虑,也未觉得朱某某案情交待不彻底是个事情,各自处理手头的情况,分别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另外,取保候审不是恢复自由,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朱某某的取保候审是谁执行,又是怎么执行的?
再来看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怎样的效果。媒体采访朱某某,他说,因诈骗犯罪在赤峰落网,害怕极了,但警方下午3点多抓他,晚上9点放回,他就觉得“这也没啥事”。然后大连那边发案,又办了取保候审。这两下,“我的胆儿就大了”。
我们也不好说朱某某这样说,就能证明取保候审这种设计的失败,但警方连案情都不搞清楚就匆忙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没有谁来执行,只能让犯罪嫌疑人感到犯罪不是个大事儿,捉捉放放,心情放松。我们不知道警方为何对朱某某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如此积极地办理取保候审,除了案子不大,是否还有其它因素,朱某某是以保证人形式被取保候审,还是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收取保证金是否成了一种利益?
我们还可以看到,朱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除了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包括积极退赃。他有能力退赃,有能力交纳保证金,得以取保候审;如果无力退赃,以及无力交纳保证金,就不能取保候审。这样,是否取保候审实际上就转化为一个支付能力问题。这跟另一些案件中,作案人如果能够出钱赔偿,从而获得受害人谅解,就可以在法律上从轻发落一样。经济能力重要到能够影响法律结果,这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律师就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
2.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只能是旧罪、新罪一起算。公安机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该取证的取证,程序问题不是哪一条就能解决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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