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本网多次收到张国梁举报材料,材料反映辽宁丹东振兴区人民法院放任邹建东恶意诉讼,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15年11月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国梁起诉邹建东返还不当得利案作出(2015)丹民四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邹建东返还张国梁不当得利款250万元... |
近日,本网多次收到张国梁举报材料,材料反映辽宁丹东振兴区人民法院放任邹建东恶意诉讼,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国梁起诉邹建东返还不当得利案作出(2015)丹民四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邹建东返还张国梁不当得利款250万元。因邹建东未履行判决,张国梁向振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建东将250万元不当得利交到了振兴区法院执行局。后邹建东以承包合同纠纷将张国梁起诉到了振安区人民法院,振安区人民法院对邹建东返还的不当得利款其中的190万元进行了查封。
2017年1月20日,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丹东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邹建东的诉讼请求。振兴区法院对该250万元的查封已经自动解除。就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的当天,邹建东又以与张国梁在振兴区法院已经过两次开庭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振兴区法院于当日作出(2016)辽0603民初1432-1号民事裁定书,再次查封了张国梁在振兴法院的执行款190万元。
对此裁定,张国梁表示不服,他认为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民初1432一案的保全措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他的理由是:
1、邹建东未向振兴区法院提交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情况下,振兴区法院未进行任何审查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对我的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2、张国梁认为,他与邹建东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点在丹东市中级法院领取到珍珠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而振兴区法院在当日上午9点40分就已经做出保全裁定书,并已送到执行局。振兴区法院受理案件数一直丹东市区内案件最多的,一件普通的财产保全案子,起码要一天的时间才能将保全措施办理完毕。按照正常的办案时间,法院从接收邹建东保全申请、审查担保财产再到打印裁定书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短短的不到1小时的时间是根本不可能全部完成的。而2017年1月20日恰恰又是振兴区法院开全院总结大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裁定书是怎么能如此快速的制作完成的呢?这充分证明办案人与邹建东互相勾结、暗箱操作的事实依据。
3、振兴区人民法院违反了采取保全措施财产担保的相关规定。
2017年1月20日,振兴区法院做出的(2016)辽0603民初1432-1号民事裁定书仅查封了邹建东位于振安区珍珠街136-1号房屋作为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并未要求邹建东提供现金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丹东法院的通常惯例,邹建东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起码应当交纳查封财产价值20%-30%的现金担保。张国梁当时就向振兴法院民三庭领导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振兴法院民三庭领导才被动的要求邹建东交付了十万元的担保金。而十万元担保金远远低于法律要求的担保金的最低数额。按照相关规定,邹建东至少要向振兴区法院交纳38万元的担保金。而振兴区法院仅仅要求邹建东交纳10万元保证金,这又是办案人与邹建东暗相勾结、暗箱操作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邹建东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案件中起诉的标的额仅为42.85万元,在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诉讼请求申请的情况下,振兴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190万元已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属于错误查封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此,张国梁曾找到相关法官询问该案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邹建东要增加诉讼请求,因此我们才超过诉讼标的额查封19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本案已经两次开庭只差作出判决,即便是邹建东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但此案也早已超过法定时限的判决,主审法官的这一解释明显是为偏袒邹建东寻找借口,在两次的庭审中邹建东也没有向法庭提交所谓增加诉讼请求的任何申请和证据。
直到2017年1月22日,振兴区法院才将一份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送达给了张国梁,而这份申请书振兴区法院在1月20日当天在张国梁一再要求下并没有向其送达该追加诉讼请求申请,振兴区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邹建东未提出追加申请的情况下,人为的帮助邹建东违法查封张国梁的执行款,给张国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办案人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邹建东追加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所谓的设备损毁及丢失的损失已由振安区法院调解完毕,邹建东涉嫌恶意诉讼,振兴区法院查封张国梁的执行款无法律依据。
2016年6月6日,振安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4民再字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张国梁与邹建东对康复老年公寓房屋、设施、设备等已经实际交接完毕,双方再无争议,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2017年1月20日,振兴区法院对张国梁的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后,张国梁多次要求法院开庭审理邹建东追加诉讼请求部分的案件事实,但该案的审判法官却迟迟不予开庭,直至2017年6月29日才对邹建东追加诉讼请求部分的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庭审中,邹建东仍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老年公寓的设备损失。可见,邹建东追加诉讼请求根本没有证据证实,其目的就是为了拖延张国梁取得合法的执行款。
张国梁认为,邹建东在明知调解书已生效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向振兴区法院追加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恶意诉讼,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邹建东追加诉讼请求部分属于明显的恶意诉讼,振兴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追加的诉讼请求。但至今振兴区法院仍未对邹建东恶意诉讼的追加诉讼请求部分做出任何处理,继续拖延。振兴区人民法院人为的帮助邹建东恶意诉讼并违法查封张国梁的财产,给张国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办案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张国梁向本网表露,打官司弄得他身心疲惫,他已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自愿预留50万元作为本案担保财产,希望法院依法尽快解除查封的其余140万元,并请求振兴区法院执行局能将执行款早点给他,让他能少受点损失。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要求每一名法官高度重视恶意诉讼案件的审理,重视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严密防范恶意诉讼,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在习主席党中央反腐倡廉、依法治国、惩治司法腐败的今天,该案办案法官竟置党纪国法而不顾,无视两审判决裁定,依然我行我素,顶风作案,为恶意诉讼做推手,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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