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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复垦耕地违法建筑查处逾七年仍未拆除

 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微博  发布时间:2026-10-29 12:00:05
导读: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元村村有村民反映,该镇潭山自然村寺堂垅地块内,早在2019年便有三户农户因占用复垦农用地建设违法建筑,被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责令依法处置。然而,至今已过去整整七年时间,违法建筑依然屹立原处,迟迟未能拆除。图片告知书  复垦耕地违建久拖不决,处置违法 据元村村村民回忆,早...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元村村有村民反映,该镇潭山自然村寺堂垅地块内,早在2019年便有三户农户因占用复垦农用地建设违法建筑,被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责令依法处置。然而,至今已过去整整七年时间,违法建筑依然屹立原处,迟迟未能拆除。

图片告知书

 

  复垦耕地违建久拖不决,处置违法

  据元村村村民回忆,早在2019年4月1日,有村民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以下简称规资富阳分局)反映,在潭山自然村寺堂垅复垦农用地地块范围内,钟利君、江祖莲、龚满娜三户存在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

  2019年5月28日,规资富阳分局向反映人出具书面告知书,认定村民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涉案三户存在未批先建、违法用地问题;要求新登镇及村组立即整改,精确测绘占地范围,按实测面积退回对应补助款,并依法处置该违法用地行为。

  然时隔七年,新登镇于2026年10月20日出具最终处理意见,认定结论与规资富阳分局此前处置意见明显不一致。经办人冯明、文号新登镇新法处〔2026〕66号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引发村民强烈不满与质疑。

  案涉处理决定书存在法律适用及程序违法问题

  村民认为,该处理决定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越权履职、程序违法等多项问题,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是地块定性、政策适用错误。案涉房屋位于已验收复垦耕地,土地性质属农用地,并非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应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但新登镇作出决定,仅依据宅基地确权文件富政办〔2018〕80号保留案涉房屋,与上位法《土地管理法》相抵触。

  富政办〔2018〕80号文件仅适用于宅基地上历史遗留房屋补办手续,适用范围受限,不能豁免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责任。以宅基地确权文件处置农用地上违法建筑,混淆土地性质与政策适用边界,该处理决定欠缺合法性基础。

  二是越权作出实体处置,以信访文书替代行政处罚程序。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法定主体为规资富阳分局,新登镇未取得其处罚文书,亦未履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直接在信访文书中作出保留违建的实体处置,属于明显超越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村民诉求明确,即请求有权机关查处土地违法,新登镇本应及时移交规资富阳分局立案查处,不应越权作出保留违建的处置。以信访答复替代行政处罚程序,混淆两类不同法律程序,实质剥夺当事人法定程序权利。

  三是对非本村户籍建房户保留房屋,缺乏法律依据。经查,钟利君户籍早已迁出元村村,不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法定资格。

  涉案房屋于2012至2013年在复垦耕地上新建,不属于老宅翻修、改建或继承所得。新登镇明知钟利君不符合宅基地补办条件,仍作出保留房屋的决定,无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属于无据处置。

  四是退回补助资金不能消除违法属性。新登镇将案涉复垦项目补助资金已退回财政作为处置理由。但退还补助资金仅解决违规获取财政资金问题,不能改变违法占地建房的核心违法事实。退还补助与消除违建状态分属不同法律问题,不可相互替代。新登镇将二者混同,逻辑明显有误,亦未回应村民拆除违建的核心诉求。

  此外,该处理决定书存在文书性质上的程序瑕疵。文书名义上属于信访分类处理答复,却在本仅作程序性告知的信访答复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置结论;同时尾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该做法混淆信访答复与行政处罚文书边界,文书性质混乱,既不符合信访答复规范,也不满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要件,其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均存在问题。


 

图为违建房屋

  旱地改水田项目补偿争议:信访办理程序违法存疑

  除复垦农用地上违建久拖未决外,元村村馒头山旱地改水田项目2023年度补偿争议,同样令村民存疑。村民反映,村干部邵笑群丈夫之父张献忠户名下山地共3.44亩,仅馒头山一亩多被征收,却领取补偿款106097元,面积与补偿金额差距悬殊,引发村民普遍质疑。

  针对该质疑,新登镇出具新信处〔2025〕3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认定补偿合规。但村民经核查认为,该意见书在办理程序、实体认定上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办理程序本末倒置,先定结论、后受理。该意见书落款2025年3月29日,文中载明信访受理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受理告知书亦于3月31日才送达信访人。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应当先受理、再调查、后出具处理意见。经办人吴方照在信访事项未正式受理前,即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属于先定结论、后补流程。程序严重倒置,调查处理丧失程序合法性,结论难以采信。

  其次,法条引用张冠李戴,法律适用错误。意见书援引《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条款,但本案争议核心是青苗补偿核算标准、集体山林分配、补偿发放程序合规性,不存在不动产买卖或权属转让合同关系,该条款与案情无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同时,意见书仅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委会性质的概括性条文,对本案密切相关的村务公开、征地补偿民主决策、村民知情权与监督权保障等条款避而不谈,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

  再者,答复偷换概念,回避核心诉求。村民信访核心是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合规,新登镇却将征地事项替换为“土地整理青苗奖励项目”,通篇回避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公示等关键内容,刻意混淆土地征收与土地整理的本质区别,未正面实质回应村民疑问,答复避重就轻、流于表面。

  事实认定上证据不足。文书称“经队内村民一致同意,把荒山分给张献忠户”,但未提交组内会议记录、村民签字台账、分山原始档案等客观证据,仅依据事后口头陈述认定权属变更,不符合证据规则。

  就“补偿发放符合村务程序”这一结论,意见书未列明具体流程:未说明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村内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异议。同时未出示测量图纸、分户补偿明细、公示记录、现场确认材料等关键证据,仅笼统认定程序合规,结论缺乏证据支撑。

  民诉求清晰明确:要求镇村两级出示张献忠户林权证书原件及全部存档材料,以林权证载明的四至、面积为依据,逐项核对补偿范围及金额。

  村民认为,林权证系法定权属凭证,证明效力最高,青苗、土地补偿核算发放,应当以林权证确权范围为准。林权证范围外私自开垦地块,依法依规均不应纳入补偿核算。

  历史欠款清偿缺位、公职人员履职存疑

  此外,另有村民反映两项关联问题,应予关注:

  其一,历史欠款长期未清偿。据记载,1996年10月,原潭山村村委会(现已并入元村村委会)拖欠村民1428元,该欠条由时任村支书金某根、村主任张某中签字确认。但该款项历时近三十年,分文未付。村民认为,欠款金额虽不大,但拖欠周期长、清偿态度消极,反映出基层自治组织诚信履职存在欠缺。

  其二,公职人员涉嫌行为失范。村民反映,新登镇工作人员冯某、何某伟涉嫌捏造事实、串供作伪证:二人虚构“村民已签署息访承诺书”,并以此作为对当事村民拘留的依据。

  后经新登镇信息公开答复证实,该息访承诺书并不存在。村民据此认为,涉事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严重损害新登镇公信力与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综上,新登镇在复垦耕地违建查处、旱地改水田项目补偿、历史欠款清偿、公职人员履职等事项上,依法行政、程序规范意识不足,实体与程序处置存在诸多问题。村民恳请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依法全面调查,维护法律权威与群众合法权益。(包博平)

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35932255666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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