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证据保全申请的递交: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须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理由、范围及其证明内容,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型号、品种等。 二、证据保全的担保相关: 1、为防止当事人或者... |
一、证据保全申请的递交: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须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理由、范围及其证明内容,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型号、品种等。
二、证据保全的担保相关:
1、为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担保数额大了,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加大其诉讼成本;少了,则给法院增大了风险,特别是专利案件中,如某些价值巨大的机械设备等作为证据进行查封,实际上保全了证据,也保全了财产,如果没有担保,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置于不平等状态。因此,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担保(与财产保全共用),如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且担保金额与其诉讼请求数额相当。如果被保全的证据对被申请人的经营、生产影响不大,提取、复制证据一般不会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为有利于案件客观真实地发现,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或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很小的,可以不提交担保,但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慎重,可能因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申请权而导致对方损失的,亦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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