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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土地使用年限及超过使用年限的规定

 15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6 9:35:38
导读: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

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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