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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生二胎政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1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3 14:53:05
导读: 宁夏生二胎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患有不孕(育)症...

 宁夏生二胎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三、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四、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

  六、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六)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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