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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解聘 女子获双倍工资赔偿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4 16:45:53
导读:公司员工在怀孕期间请了几天假,便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了官司。上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给付被告刘某17340元,包括经济赔偿金4424元、半个月产假工资1250元、试用期工资差额 500元、“双倍工资...

公司员工在怀孕期间请了几天假,便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了官司。上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给付被告刘某17340元,包括经济赔偿金4424元、半个月产假工资1250元、试用期工资差额 500元、“双倍工资”11166元。

  女员工怀孕后请假遭解聘

  2012年2月6日,刘某被南昌市某科技公司聘用,从事外贸商务专员工作,主要负责样品发货及订单跟进等外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6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月平均工资2212元。2012年12月29日,刘某在医院确认怀孕。2013 年1月4日,刘某通过短信向公司何经理以怀孕为由请假5天,1月9日又以膝盖受伤为由再次通过短信向何经理请假。

  2013年1月28日,上述科技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刘某到公司处表示其已怀孕不同意离职。自2013年1月29日起,刘某未再到公司上班。2013年2月22日,公司书面通知刘某,督促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3年5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不承担经济补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945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1166元的支付义务。但对仲裁裁决的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无异议。

  公司拒付“双倍工资”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南昌某科技公司诉称:“刘某长时间旷工,导致公司样品长久无人发货,外贸订单不能按时跟进,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公司在被告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前,根本不清楚被告是否怀孕,仲裁裁决书认定我公司‘在明知申请人已经怀孕情况下依然要求合同到期中止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时间是2012年2月6日,非刘某持有的2012年9月的劳动合同,刘某长时间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仲裁裁决书认定 2012年4月至8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样违背事实。为此,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我司不承担经济补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 945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1166元的支付义务。”

  被告刘某辩称:“我在2012年1月4日已经跟公司说了请假并且公司已经批准。”刘某当庭出示的江西移动短信详单、通话详单,证明了请假事实。

  ●判决

  赔偿怀孕员工1.734万元

  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刘某所提交的合同未落款签订时间,原告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被告签名合同原本,视为刘某所称订立合同时间2012年9月为合同签订时间。被告于2013年4月申请提出仲裁要求“两倍”工资,按时效计算,认可2012年4月至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11166元。原告通知刘某不续签合同后通知办理交接手续等,是在知道刘某怀孕后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计4424 元。刘某2012年1月未上班,仅主张要求元旦、春节八天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对仲裁裁决的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无异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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