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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税起征点-个税起征点修改历程

 3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28 17:02:29
导读: 据中新社11月18日电在17日举行的国际金融论坛(IFF)第九届全球年会关于“中国收入分配症结与出路”的专题会议上,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在主旨演讲中说:“当大家讨论分配不公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灰色收入、腐败收入、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问题。所以若想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不...

 据中新社11月18日电在17日举行的国际金融论坛(IFF)第九届全球年会关于“中国收入分配症结与出路”的专题会议上,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在主旨演讲中说:“当大家讨论分配不公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灰色收入、腐败收入、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问题。所以若想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不能仅考虑如何缩小收入差距,更大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消除我们面临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李实认为,仅靠单一的收入分配政策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要有一个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应该由三方面构成:第一,要有一个初次分配的政策;第二,就是再分配的政策;第三个,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政策,而这种配套性的政策是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原主任王健在论坛上表示,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一万元。而此前也曾有专家学者提出将个税上调至5000元的说法,但引来舆论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这对国家影响很大。但其实这对国家的影响真不大。为什么这么说?那么多的所得税收起来,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没有一年超过7% 的。但包括金融危机在内的2008年、2009年,没有一年的财政的收入增长是低于10%的,去年20%。所以,假如将个税起征点提到每人每月一万的话,根本不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很大的影响。相反对改善收入分配有明显的好处。”

  附:个税起征点修改历程

  第一次修订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定为1600元是基于三点考虑:

  (1)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当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担三口人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2)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减少了很多。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说都是这样的。

  (3)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目前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按照现在的制度规定是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

  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二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2009年2月8日,财税专家刘隆亨透露,原计划将个税起征点调为2500元标准,但因最近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要调至3000元~3500元。

  第三次修订

  基本介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2月27日上午接受专访,与海内外网友在线交流。

  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时透露,国务院将于2011年3月2日研究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温家宝在回答网友关于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低的问题时说,实现收入公平,是政府努力的目标。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他表示非常理解。

  温家宝透露说,我们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已经列入国务院的议事日程,2011年3月2日将进行讨论。国务院讨论决定以后,将报人大批准。

  温家宝说,这条措施出来以后,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方法。这是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5]据国税总局相关人士透露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提高为2500元或3000元。2011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专家提出的“以5000元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可能性不太大。

  此外,税率级次将减少。目前,我国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修改后或将减少为6级税率。

  个人所得税修改方案通过后,将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讨论。此前据媒体报道,修正案最快将在4月交由全国人大讨论,6月二审,下半年开始实施。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两会期间表示,在考虑各方意见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将充分照顾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6]2011 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按照日程,会议将在从20日至22日的三天时间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进行审议。据此间多家权威媒体透露,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税改革方案让公民充满期待

  [7]主要变动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化

  本轮个税法修订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度(也即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我国现行的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是2000元。纳税人在缴纳个税时,用每月的工资所得先减去“三险一金”,再减去2000元的起征额度,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得到应缴的税款。

  据悉,此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曾两次调整,第一次是2006年,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第二次是2008年,由1600元调为2000元。

  本次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度的调整,在过去几个月中,产生了多种传闻。有认为2500元,也有认为是3000元。今年两会期间,更有多位两会代表呼吁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为5000元。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累进税率变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一共9级。第一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后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对应5%的税率;第二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后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对应10%的税率;第三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后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对应税率为15%。以此类推,最后一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超过 10万元的部分,其对应税率达45%。

  而本次个税法修订,将会改革9级累进税率。据悉,本次个税法修订可能会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可能会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至于级次调整的详细方案,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消息,还有待权威部门公布。

  有专家估算,受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调整等影响,最终可能会使国家个税收入减少 1200亿元左右。而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约4800亿元。显然本次个税法修订完成后,将使得国家的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相应地会造成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应对。

  实施时间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经过多次讨论与修订后,将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如顺利通过,将于6月底进行二审,二审获通过则最快于下半年颁布实施。

    相关影响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每月2384元。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谢旭人说。

  谢旭人介绍说,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的再度上调,回应了社会的声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之所以要设定免征额,是基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中国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再度调整减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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