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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的问题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06 16:30:40
导读: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一、婚约成立的时间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产生的,没有婚约,彩礼就无从谈起,因此,裁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婚约成立时间。顾名思义,婚约是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约定。  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一、婚约成立的时间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产生的,没有婚约,彩礼就无从谈起,因此,裁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婚约成立时间。顾名思义,婚约是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约定。

  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听凭民间习惯调整。因而,对婚约有无的判断只能由法官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

  二、彩礼的界定标准

  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

  基于此,法官可以将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给予的“定钱”、“过门礼”及项链等较贵重的财物视为彩礼。彩礼需要返还,赠与的财物无需返还。

 三、彩礼返还的依据

  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让处置,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但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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