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民商事务 > 正文

法律知识

第24个全国土地日主题(2014年)

 4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06 17:17:14
导读: 核心内容:2014年第24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全国土地日,是每年6月25日。6月23日~27日是宣传活动周。今年土地日宣传活动将更加崇尚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第24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国土资源部将...

 核心内容:2014年第24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全国土地日,是每年6月25日。6月23日~27日是宣传活动周。今年土地日宣传活动将更加崇尚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第24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国土资源部将于6月23日~27日举行宣传周活动。

  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周活动主要内容是: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严格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新举措、新成效,增强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

  今年土地日宣传活动将更加崇尚勤俭节约,注重实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转变工作作风和宣传方式,各项活动安排体现务实简约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同时,宣传方式力求有所探索创新。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宣传的基础上,将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理念,促进土地资源国情和节约集约用地知识进教材、进校园、进课堂、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

  “全国土地日”介绍

  全国土地日,是每年6月25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历年“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

  1991年6月25日,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情

  1992年6月25日,第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改革

  1993年6月25日,第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经济

  1994年6月25日,第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市场

  1995年6月25日,第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法制

  1996年6月25日,第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997年6月25日,第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生命的家园

  1998年6月25日,第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

  1999年6月25日,第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6月25日,第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2001年6月25日,第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划土地,利国利民

  2002年6月25日,第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2003年6月25日,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2005年6月25日,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2006年6月25日,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2007年6月25日,第十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2008年6月25日,第十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2009年6月25日,第十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

  2010年6月25日,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

  2011年6月25日,第二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 守红线 惠民生”。

  2012年6月25日,第二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13年6月25日,第二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