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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租赁关系并存时,如何确定两者效力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09 16:08:54
导读:主要案情:  赵医生退休后想在县城开一药店,便向好友朱某借款3万元,双方于93年10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赵某向朱某借款3万元,以其闲置的二间房屋作抵押,借款月息0.8%,最迟于95年年底连本带利还清,如到期未还,则加息0.2%,延期二个月,延期后仍不能归还的,朱某有权从变卖抵押房...

主要案情:

  赵医生退休后想在县城开一药店,便向好友朱某借款3万元,双方于93年10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赵某向朱某借款3万元,以其闲置的二间房屋作抵押,借款月息0.8%,最迟于95年年底连本带利还清,如到期未还,则加息0.2%,延期二个月,延期后仍不能归还的,朱某有权从变卖抵押房款中受偿。

  赵医生拿到借款后便在县城租了二间房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正式开业。94年6月,赵将设定抵押的两间房屋租给陈某居住,租期二年,陈知道该房已设定抵押,但自己只是暂住也就承租下来。95年10月赵某因销售假药被逮捕,药店也被工商局查封。朱某知道赵已无力还款,便向赵的家属提出变卖抵押的房屋用来还款,赵的家属没有异议。但承租人陈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租赁期限未满不能变卖,朱某说买主已找到而且出价很高,怕错过机会,陈万不得已愿以同样价格购买该房,但朱仍不同意,认为自己已与买主商定,执意要陈搬出,双方争执不下,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购买该房屋。

  评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权和租赁关系并存时,如何确定两者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从变卖款中受偿。问题是该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又出租他人,且租期未满,朱某要求变卖房屋行使抵押权,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但陈某的租赁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近代社会法学大多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租赁物转让,其租赁关系对受让人仍然有效在租赁关系届满前受让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提高租金。

  2.抵押在先,租赁在后,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时,租赁关系相应解除,但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这项权利也适用于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情况甚至在租赁期满,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案,陈某对赵某的房屋有优先权,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

  租赁关系未满,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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