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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标准:各类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年限规定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11 15:18:25
导读: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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