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肇事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如何赔付 结论:1、关于赔偿顺序先后:机动车一方投保,另一方未投保,投保方保险公司先按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超过的限额的,有权向未投保方追偿; 2、关于赔偿额计算:肇事机动车中未投保的应视为投保车辆参与计算; 3、交警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各方按有责限额进行赔偿计算。 一、... |
肇事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如何赔付
结论:1、关于赔偿顺序先后:机动车一方投保,另一方未投保,投保方保险公司先按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超过的限额的,有权向未投保方追偿;
2、关于赔偿额计算:肇事机动车中未投保的应视为投保车辆参与计算;
3、交警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各方按有责限额进行赔偿计算。
一、无责赔付的限额
08年2月1日前,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自08年2月1日起,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院的意见
《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吴庆宝、俞宏雷、姚旭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第206页)-----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1、如果所有机动车辆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所有机动车对事故均负有责任的,则他人的损失由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
2、如果所有机动车辆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机动车在事故中负有责任,部分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则由各保险公司按责任限额的比例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部分车辆投保而部分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由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按上述1、2两项确定的原则对他人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目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已是机动车方的法定义务,部分机动车应投保而未投保,使投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多支付的赔偿金,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未投保的机动车方追偿。
(二)保险业协会的意见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四、赔款计算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上述两者区别在于:法院和保险业协会对投保交强险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同。前者认为已投保的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应先行为未投保的机动车承担交强险责任;而后者则将应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视为已参保的机动车范围进行计算未说明赔偿的先后顺序,但这种方式仅限于车损,并未见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等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垫付
1、《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2、《关于广州快处快赔疑难杂症十七问》http://auto.sina.com.cn/news/2007-08-25/1053304611.shtml
16 问题:如果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无责赔付也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垫付吗?
解答:不行。只有事故中仅造成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才能使用这一条款。如果有人员伤亡的,无责方保险公司根据无责方的索赔,在无责赔付的死亡伤残1万元,医疗费用1600元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还是要按全国现行的规定,由无责方保险公司先垫付或无责方先垫付,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