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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公园中严禁设私人会所

 4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11-01 11:56:44
导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0月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0月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规定》还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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